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23
∙【字 号】市政办发〔2017〕80号
∙【施行日期】2017.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7〕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新能源怎么充电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社会融资、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体系建设。采用充电为主、换电补充;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等多种供给模式,满足市场需求。
(三)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
(四)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四、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
(一)充电设施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
(二)技术标准。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满足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行驶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范围;
2.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对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至少三年),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3.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充(换)电设施数量比例适当。
(四)项目备案管理。
充(换)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予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申请文件、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租赁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须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以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装在建筑物等上的一体化充(换)电设施,须提供该附属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五)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
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六)建设审批。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2.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
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充(换)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
(七)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同时还需按照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相应配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按照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增建工作,由房管部门协调推进;对城投集团所属停车场(站)的充(换)电设施改造增建工作,由西安城投集团组织实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换)电设施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明确安全责任。由充电设施产权主体企业(个人)承担充(换)电设施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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