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辩护意见范文
罪辩护意见范文
罪的辩护词
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 涉嫌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张XX8万元。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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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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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最终,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罪。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焦X7.2万元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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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焦X陈述其借给被告人刘X7.2万元,但其并未直接陈述该7.2万元借款的详细细节。而据被告人刘
X供述,其曾焦X借款3万元并将租赁来的中华汽车质押给焦X,并且向焦X偿还了4万元,后遭到焦X让其偿还7.2万元并逼迫其书写了借条。
以上两种现实存在明显的冲突之处,但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未真正体现焦X与刘X二人所述的真伪。在焦X二位同事的证言中,也只是证明了曾向焦X借款共计4元,而没有亲眼看到焦X将7.2万元款项
直接借给被告人刘X。
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就该7.2万元借款一事存在诸多现实不清之处。其次,起诉书仅以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X焦X7.2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一张借条认定被告人刘X焦X7.2万元。辩护人认为,认定某人构成罪,必需符合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
被告人刘X曾因被焦X其7.2万元到南营门派X所报过案,但最终因故没有结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实了虚构现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焦X7.2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7.5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X向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没有隐瞒现实,而是经过其公司领导刘XX托付。本案中,被告人刘X曾接受公司领导刘XX指派,与公司会计陈X一同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
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当时被告人刘X与会计陈X到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时,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领导白X对其是不信任的。因而,被告人刘X当时用本人的手机拨通刘XX的电话并且使用了免提功能。
在场的全部人均听到被告人刘X在电话中问刘XX能否托付其全权
催收欠款并得到刘XX确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也在当时亲身与刘XX通话对被告人刘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其同样得到了刘XX确定的答复。
在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X的报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刘XX所要欠款,故同样声称是被刘XX的公司了,而非被刘X 的。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每次从天津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款项后均书写收据予以证明,而非实行哄骗手段获得巨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定律
其催要欠款获得了公司领导的授权,且这种授权也经过了二公司领导在电话中通过免提功能的确认,故被告人刘X的行为既没有虚构现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猎取该款项,故辩护
关于菊花的诗句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代理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齐XX3万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X齐XX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被告人刘X 实施的数额。起诉书中。
刑事罪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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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程序为: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能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能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根据下列挨次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根据下列挨次进行:(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根据被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挨次咨询各方最终看法。
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判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一般程序为: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能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看法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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