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是罪还是逃税罪?
虚构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是罪还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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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运⽤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政法规中规定对某⼀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种措施。⽐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定⽐例给予返还等,从⽽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励创新⽅⾯的作⽤是不⾔⽽喻,⽽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有⼀些⼈利⽤税收优惠政策及监管的漏洞,通过伪造资料等⽅式,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骗取国家税款。
那么,通过伪造资料的⽅式,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从⽽骗取国家税款的⾏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是还是逃税?
形容高兴的词语二个字案号:湖南省泸溪县⼈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描写江河湖海的词语⼀、基本案情
花垣县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5⽉9⽇注册成⽴,董事长尚某⼄,法⼈代表兼总经
理翟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尚某丙。注册资⾦1000万元,住所为湖南省花垣县甲镇⼦村,经营范围为铅锌矿复选、选矿药剂销售、民族⼯艺品零售、商品猪饲养(五种猪)。
2005年9⽉经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税务局联合核批A公司为残疾⼈社会福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件规定,享有国家退税政策。即对安置残疾⼈的单位,实⾏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的⼈数,限额(最⾼不得超过每⼈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为最⼤限度的攫取⾮法利益,尚某丙等⼈组织被不起诉⼈糜某某、尚某甲、王某某、⽥某某、吴某某等员⼯采⽤虚报残疾⼈在岗在职⼈数、虚报残疾⼈在岗在职时间、虚造残疾⼈⼯资表和伪造残疾⼈⼯资发放⽅式等多种⽅法,伪造资料,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退税。
根据湖南新财苑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财苑专审字【2019】第034号),A公司于2007年7⽉⾄2016年12⽉、2017年2⽉、2017年8⽉⾄12⽉期间,累计已缴纳增值税73013869.99元,通过上述虚报申报⼿段,累计骗取退税603091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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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理由
电焊工证查询本院认为,本案不宜认定涉嫌罪。本案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形式上利⽤
了虚假的退税资料骗取退税,其本质上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为,且⾏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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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认定逃税罪有法律障碍。本案从⾏为分析符合2009年以前偷税罪的规定,实质上也是逃税⾏为,但是依照《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偷税罪条⽂的修改增设了税务查处的前置程序,成⽴逃税罪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经查,案发前税务机关未向A公司下达过追缴通知,A公司之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次以上⾏政处罚,依照从旧兼从轻处断原则,对于A公司⾃2005年以来跨越了⽴法修订前后的逃税⾏为认定犯罪有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糜某某的⾏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项和第⼀百七⼗七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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