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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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荔,陈丰的辩护人。开庭之后,辩护人再次会见了陈丰,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关于陈丰涉嫌一案,提供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陈丰不构成罪。其主观上不具有的故意。
其主观想法通过以下客观事实得以证实:中国鬼片排行榜
(一)陈丰在借钱时,认为自己有能力还。
1. 陈丰知道其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父是一家大企业的股东。但是,他之前并没有将所发生的事情告诉父母,一是不想让父母为自己担心,二是想除非到了确实没办法收拾的地步再借助父母的力量。但是,他内心明确知道,父母是不会置他不管的,这是他觉得有后盾的心理。
2. 陈丰有许多朋友和徒弟都是有经济实力的,他在必要时可以向他们求助。会计社会实践报告
3. 陈丰自己经营健身会馆,想要靠此赢利,偿还债务。
4. 陈丰投资KTV,当时怎么卸载显卡驱动KTV项目并没有停止,如果能正常开业,将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可以偿还债务。
(二)陈丰在出走以后,自己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在此情况下,仍表达了自己承认债务,想要偿还债务的思想,这是他真实的想法,这也能真实地体现他借款当时仍然想要还钱的想法。如果他真是是想要,在自己已经出走到外地,没人能到他的情况下,他何苦还要自己跳出来去承担本来可以推卸的责任?
二、借款不能偿还,并不能成为罪的理由。
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款时即具有的故意,并不想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借款时没有的故意,也没有想非法占有,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够偿还,并不能因此就推定此前的借款就是。
三、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认为不构成罪。
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2003820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章一案,被告人章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详见本人开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附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仔细研究参考,依法认定被告人陈丰不构成。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涠洲岛旅游景点>大连餐馆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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