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名画案
陈某名画案
作者:刘婵秀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
        案名:陈某名画案
        主题:特殊物品犯罪中
        主客观构成的司法认定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作为一种骗取型的侵财性犯罪,其在主客观构成方面有一些特殊考量。司法实践中,一些貌似的行为是否具备特殊的犯罪属性,在证据审查及分析上常常会因此陷入罪与非罪的两难境地。特别是涉及字画、古玩等特殊物品的交易时,问题就更加复杂。而近些年来,字画、古玩交易中因欺诈而诉诸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人们对裁判结果的评说也存在诸多争议。20071,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销售伪造古币蔬菜卷”案中的两名被告人秦氏兄妹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报称,在古玩市场上因出售赝品而受到刑事处罚,这在全国还
是第一例。[2]毕竟,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已是古玩市场久已形成的行规。也因此,白下区法院判决的支持者乐观地预言,字画、古玩市场从此将严格接受法律规制。而反对者则认为,字画、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交易的乐趣,就在于真假难辨对买方眼力和胆识的考验,法律若置市场发展的潜规则不顾而强行介入,损伤的将不仅仅是这类市场的特殊魅力,还有法律自身。这些说法均有言之成理之处,但在笔者看来,其更多的只是一种情绪表达。由于字画、古玩商品的特殊性圣骑士觉醒任务——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满足消费需要而购买的商品,也不同于其他商品有官方的质量检测机构来判定真伪和认定质量,在关涉这类行为的刑事司法中,应特别注意结合犯罪的主客观要求及案件细节事实具体分析。应该说,司法实践中涉及字画的案件在证据、事实方面一般都具有一些相似性,案件办理的困惑焦点也有一些共性,而思辨性的理论阐释在对接案件事实时难以具有说服力,因此,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名画案的证据出发,就故意、欺骗程度、行为逻辑发展、刑事可罚性等因素对犯罪中主客观要件的审查认定试作分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喜好书画,与岭南派著名画师黎某有一些交往,并自称通过自学对字画
有一定的鉴赏能力。2004,陈某租用D市一酒店大堂商铺位,劲松书舍销售字画,书舍内张贴了温馨告示:各位贵宾,本店作品纯属私人收藏,不强买强卖,如爱好收藏者,一定要懂得真伪方可认购,如有半点怀疑,千万不要购买20059,黎某华经人介绍到劲松书舍购画。陈某向其介绍了一些字画,称全部为名画家黎某的真迹,只是其在澳门赌博输了钱,才愿意以稍低的价格出售。双方议定,黎某华以每幅30万元的价格购买黎某的两幅山水画。此后近一年里,黎某华又先后多次从陈某处购买所谓真迹字画24,付款英格兰和塞内加尔足球谁厉害15,共计396万元。20068,另一购画者欧阳经黎某华等人介绍到陈某,陈应欧阳要求与之签订协议,由陈确保字画为真迹,10万元将黎某的一幅空谷无人,水流花开山水画卖给欧阳。后欧阳发现该画为赝品,遂报案。经G省文物鉴定站鉴定,2021年与牛年春节祝福语上述27幅字画及从劲松书舍、陈某私车内扣押的44幅字画均为赝品,其中的7幅字画在案发前曾经我国文物鉴定专家史某个人鉴定为真迹并在画上签名确认,包括已出售给黎某华的3幅是由其与陈某一起到北京该鉴定专家进行的鉴定。
        二、诉讼经过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涉嫌罪移送D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
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主要要求补充陈某本人购画的情况及涉嫌的主观故意等情况。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方面无实质进展。D市检察院经请示省检察院后,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梅县旅游景点大全        三、争议问题
        该案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具备主观故意及证明该故意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证据方面,本案中,相关字画经鉴定已全部确认为仿品,关键问题就是陈某是否明知其出售的是仿品却仍向买方谎称是真迹。关于这一点,相关外围的客观性证据,如字画的来源、购价(这还只能从陈的供述中分析)、装裱、已出售情况、陈与画家的交往及从画家处直接获取画作的情况、与两名被害人的交易过程等可经过推理、分析提供一定的判断方向,但此类判断更多的只是间接性的说服力,具有可辩驳性,即定性判断力、证明力较弱;另一层重要的证据就是陈本人供述,但其供述在这一问题上并不清晰,虽然其曾称我这儿的画有真有假”,但对涉案画作的真假认识而言,其辩解胜于认可(马可波罗面包当然,类似的犯罪中,几乎没有犯罪嫌疑人会自称明知是假,这一问题的司法认定还得依据其他各主客观证据进综合分析)。因此,对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故意的判断就自然成为了分歧和争议的
焦点。同时,与这一问题关联的两个认识分歧点还在于:区分刑事与民事欺诈的关键问题在哪?该案案发是否符合罪的基本逻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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