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冬至祝福语简短肖文彬 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普罗米修斯电影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如何为涉嫌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高速免费到几号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
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开机不显示桌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
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方提供的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是检察员突然“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是鉴定意见、这是书证,这时候就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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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厘清审计报告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告到底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中国古代历史朝代
那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上深入质证;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属于某一种证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进行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表面上看来,这份审计报告是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是“书证”;实质上却是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换言之,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所作的个人意见,在法庭上通常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情况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诉讼各方的发问和质疑,尽管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仍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因为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知识水平等条件密切相关的,是案发后根据办案需要事后形成的;而书证是事前或事中就已形成的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是“哑巴证据”;比如账本、收据、合同、机票、信件等,是属于言辞证据里的鉴定意见,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其次,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和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而本案审计报告是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就涉案几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作出的,这里就涉及到会计学与财务方面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注意的是,鉴定只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而不是对有关事实问题作出法律评价和定性;是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来进行判断,又是案件发生后受办案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产生的,完全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因此,此审计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属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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