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政治谣言传播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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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张宸瑞,生于2000年,2018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2020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2010329006Z)的成果。
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政治谣言传播与治理研究
*
江苏警官学院  张宸瑞,周扬,张家衡,朱颖昕,杨硕
摘要:全媒体时代来临,网络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载体。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在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网络政治谣言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以2019年12月爆发的COVID-19重大疫情为背景,针对疫情期间网络政治谣言频发这一现象,探讨了网络政治谣言的内涵,
从国际政治斗争和国内政治表达、网络主体行为失范以及网络治理体系缺陷三个层面分析得出网络政治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并基于此提出了涉及政府、媒体、网民三个层次的治理对策。关键词:网络政治谣言;COVID-19;政治谣言传播原因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12-0004
一、网络政治谣言的内涵(一)政治谣言的界定
关于政治谣言的界定有很多,一类是我国学者张雷为代表的,将其界定为“个人或者集团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需要、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虽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却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对政治人物或者政治集团进行有意诬陷、攻击或诽谤的政治传言”。[1]这一类界定,将政治谣言的对象限制到了与政治利益相关的“政治人物或者政治集团”上,体现了政治谣言的政治性。但是就界定中的“没有事实根据”“严重失真”可以看出政治谣言在此被局限为与政治利益相关的虚假性信息。这样的界定,没有顾及很多谣言存在事后被证实的情况,忽略了谣言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的情况,有失严谨与缜密。其次并没有充分体现政治谣言在政治层面上“话语权的斗争与对抗”的实质问题。
关于话语权斗争,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对谣言做出的定义能较好体现,即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2]
此处的“官方”是一个政治性概念,即谣言并不必然与虚假信息联系在一起,它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是“一种反权力”,[3]它破坏的是官方对所有信息的披露权和解释权。由此界定出发,卡普费雷将政治谣言界定为角逐权力与经营权力的产物。在此基础上,学者孙卫华将政治谣言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公权力机构或公职人员的,在社会中出现并广泛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4]该种界定,把是否符合“官方的认定”作为判断政治谣言的依据,更能体现“话语权斗争问题”,但是考虑到政治谣言的界定涉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应避免误伤
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传言,因此本文将政治谣言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公权力机构或公职人员的,存在主观恶意或带有一定不良目的性的,在社会中出现并广泛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
(二)重大疫情中网络政治谣言我国网民数量高速增长,为网络政治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条件。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联网普及率达70.4%。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让广大网民拥有更为便捷工作及生活通信服务的同时,也让政治谣言从“口耳相传”得以“插上翅膀”,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强。
尤其是2019年12月爆发的COVID-19重大疫情,使得网络谣言尤其是网络政治谣言铺天盖地层出不穷,伴随着疫情的发展而扩散,产生了信息疫情。在涉疫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网络
政治谣言,例如“武汉疫情死了十万人”[5],扭曲真实情况,恶意引导舆论,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和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为疫情的控制增添了重重阻碍。
二、重大疫情中网络政治谣言产生和传播原因
COVID-19重大疫情的爆发,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国际政治斗争与疫情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网络政治谣言伴随着疫情传播而滋生肆虐。国际政治斗争,国内社会矛盾直接推动了网络政治谣言的产生。疫情中网民不理性的行为,网络媒体的不守门,使得网络政治谣言具备了滋生和传播的摇篮。网络治理体系的缺陷则使网络政治谣言不受控制。
(一)疫情背景下的国际政治斗争和国
内政治表达
1.国际政治斗争
“国际政治斗争是指国际行为主体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利益和目标而进行的对抗性或敌对性相互作用,由于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不同而产生的政治冲突行为。”[6]网络政治谣言作为国际政治斗争在网络环境中运用的手段,得到广泛应用,在进行政治宣传、、思想意识领域渗透、政权颠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不断追求内部体制的改革与外部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面对中国崛起,西方政客报以忧虑,担心中国崛起会动摇美国主导的二战后国际秩序对西方的利益满足。[7]
2020年1月31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汤姆·科顿宣称病毒是实验室泄露的生化武器,鼓动所有美国人逃离中国。[8]2020年5月13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对以列进行了闪电访问。在仅仅数小时的访问期间,蓬佩奥仍然不忘散布谣言,概括起来就是“病毒源头论”“隐瞒疫情论”和“投资威胁论”。[9]除美国以外,一些主要欧洲国家也在抗击疫情中也散布了中国“病毒源头论”“隐瞒疫情论”的言论。英国外交大臣多米尼克·拉布声称,中国应就“病毒源头”给国际社会一个明确答复,并声称疫情过后关系不可能一如往常。[10]
西方媒体操纵舆论,试图削弱中国话语权。疫情初期,全世界对COVID-19尚处于未知状态,该时期西方媒体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大肆抹黑中国。2020年2月3日,《华尔街日报》发表《中国是亚洲真正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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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的文章,污蔑和攻击中国。3月8日,《纽约时报》发表推文:中国“封城”是“以牺牲人民生计和自由为代价”。4月1日,英国《每日电讯报》发表《新冠肺炎意味着我们要把中国作为敌人对待》的文章。
然而,随着世界对COVID-19认识的深入,西方媒体的造谣行为丝毫没有停止。在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病毒溯源研究联合专家组的调查过程中,中国方面的某些行为严重阻碍了调查进程。[11]西方媒体对狭隘利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取代对客观事实的探知成了某些西方媒体新闻报道的内在驱动[12],疫情背景下对中国话语权盲目削弱而忽视事实真相,不利于本国的疫情治理,也阻碍了人类抗击疫情活动。
2.国内政治表达
在重大疫情节点上,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迅速增加,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体出于各自的政治立场,各有不同的政治表达。有体利用社会历史上根深蒂固的“仇官”“仇富”现象,别有用心的渲染引起社会阶层对立的舆论,例如疫情中的留学生回国传播疫情、官员佩戴N95而医护人员佩戴普通医用口罩[13]等社会现象,虽然基本符合事实,但是在“体制问题”“民生问题”的讨论下,以及断章取义式的传播下,会演变成为网络政治谣言,瓦解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加剧社会矛盾。
(二)疫情背景下的网络主体行为失范
1.网民情绪负面化与理性缺失
网民对于疫情的负面情绪成为谣言传播的重要因素。研究发现,当事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时,体的情绪具有较高的传染性。
[14]在疫情危机到来时,疫情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官方报道还是小道消息,都会给网民带来恐慌、焦虑、悲伤、愤怒等负面情绪。
该种负面情绪导致网民暂时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难以辨别或者无暇顾及信息的真伪,通过自媒体和社交平台获取信息并传播信息,以此舒缓内心的恐慌与焦虑,助长了网络政治谣言的传播。
例如2020年1月26日,出现广州深圳两地即将“封城”谣言。珠海疫情失控、部队即将封锁的视频在珠海市多个里传播。[15]在该种网民理性缺失的情况下,只要其中混杂了个人极端负面情绪,在“回音室效应”的作用下,最终会演变为体性的政治参与行为。
2.网络媒体守门人责任缺失
网络媒体在提高新闻传播效率的同时,
丧失了传统媒体的“守门人”性质。传播学
者怀特认为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媒体
扮演着守门人角,即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
决定哪些内容最后与受众见面。网络媒体所
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要远低于电视、报纸、
广播等传统媒体,因为其传播成本小、门槛
低、缺乏自我审核机制。
尤其是新兴的自媒体,在这个“人人皆
有麦克风”的时代,每个人都能化身成为网
络媒体,近乎毫无限制地传播信息。例如
2020年1月26日,一则谣言称“晚上21
时30分,央视新闻频道将播出白岩松对话
钟南山专题节目”,该谣言先后在各、
朋友圈传播,青海卫视账号等网络
媒体甚至也转发了该条谣言。当晚微博辟谣
话题“今晚没有白岩松对话钟南山”达到了
4亿的阅读量、3.1万的讨论量。网络媒体
对类似新闻的不守门,纵容了网络政治谣言
的泛滥。
(三)网络治理体系缺陷
1.网络监管能力不足
政府部门的网络监管能力决定着网络政
治谣言能否被识别并依法予以打击。
一方面,政府部门在重大疫情中没有应
急预案,治理谣言局限于事后的辟谣,具有
局限性,缺乏事前对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和
研判,难以将谣言扼杀于摇篮之中。
另一方面,网络法律层面,我国现行
法律缺乏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仅有《刑法》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了处罚谣言的依
据,并且惩罚力度较轻,难以形成震慑力。
同时打击网络谣言的执法部门也存在职能重
叠、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此外,受互联网技
术限制和国际舆论影响,政府部门难以控制
国外网络平台对我国散布的网络政治谣言。
2.信息公开化程度低
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
特曼在1947年所提出的谣言传播公式,即
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谣
言产生和传播的最基本原因在于该事件的被
关注度和该事件的模糊性。在重大疫情中,
疫情相关的信息为网民所高度聚焦,受限于
科学技术的滞后,人类对疫情一无所知,相
关信息被笼罩在模糊的阴云之下,为谣言的
滋生提供了绝佳的温床。政府部门对疫情相
关信息的公开,存在透明度低、滞后性强、
受众面狭隘、缺乏互动等诸多问题,不仅难
以满足网民对疫情信息获取的需求,反而会
引起网民的不满,催生不良情绪,助长网络
政治谣言的传播。
三、重大疫情中网络政治谣言的治理
对策
(一)加强网络法律规范
第一,结合我国法律现状,涉及网络
谣言问题的法律较少,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
建设,使打击谣言有法可依。第二,按照
散布谣言影响力、散布时间等具体因素设置
不同层次的惩罚。如重大疫情期间散布谣言,
从重处罚,加强法律震慑力。第三,整合
打击网络谣言的执法机构,使其责任明确。
设置任务指标,推进对网络谣言的常态化
治理。
(二)完善疫情信息公开机制
疫情时期,政府要第一时间公开事实,
发布疫情信息,将疫情信息快速的公开化透
明化。
第一,把握信息,整合数据,每天准时
准点在指定平台上更新疫情信息。
第二,加强与主流媒软件的交流合作,
增设疫情信息板块,同步政府公开的信息,
扩大政府信息覆盖面。
第三,构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机制。采
集民众表达的诉求或求证的谣言,通过指定
发言人对问题进行解答,解决民众问题。
(三)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谣言预警机
制和传播模型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数据的处理、分享、
挖掘、分析等能力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16]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各网络媒体间的
联动,建立谣言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谣言,
将谣言“扼杀在摇篮里”。
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全面搜集重大疫
情中网络谣言的信息,包括产生原因、表现
形式、受众特点、地域分布、影响因素,深
入研判,挖掘网络政治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共
性,制作疫情时期的网络谣言传播模型,建
立网络政治谣言传播的预警和预案,从而具
备快速反应打击的能力。
(四)网络媒体行业自我整顿
第一,网络媒体行业要肩负起守门人责
任,对于媒体发布的信息要做好审核,从源
头处杜绝网络政治谣言的传播。
第二,网络媒体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联动发布疫情信息,保证来源真实性可靠性。
第三,树立严格的底线原则,加强监管,
针对涉嫌传播网络谣言及恶意煽动不良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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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媒体用户坚决采取惩罚措施,起到警示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氛围。
(五)推进谣言的全球化治理
从全球治理层面来看,疫情作为全人类的公敌,各种国际行为体应秉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诚信合作取代政治斗争,通过谣言的全球化治理,共同合作,抗击疫情和由此产生的信息疫情。谣言全球化治理的关键在于构建国际间的规则,对缔约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就义务方面,缔约国应当致力于禁止国内个人、媒体等制造和传播疫情谣言,通过各种措施制止疫情谣言的蔓延,营造国际社会积极合作的社会舆论环境。[17]
(六)强化对网民的综合素质教育
网民的科学素养、法律意识、政治意识与网络道德的高低有无直接关系到网络政治谣言能否起作用。第一,加强科学文化教育。谣言止于智者,当网民具备较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批判鉴别能力时,自然能判断出信息真假。第二,开展打击传播网络谣言的普法宣传,规范网民网络空间的行为。第三,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政治谣言的质疑能力。第四,强化网络道德教育,使网民自觉成为网络空间的保护者,营造和
谐、文明、积极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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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英外相逼问中国“病毒源头”,有
人撺掇拿华为“算账”,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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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张清敏.新冠疫情考验全球公共
卫生治理[J].东北亚论坛,2020(4):43-59.
(上接第104页)
当由开发商继续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六、结语
有观点认为,在车位归属利用主体中,开发商所获取的是经济利益,这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利益;业主及业主以外使用区分所有建筑物车位的人所获得的利益不是其根本利益,其作用是提高其生活品质。但是在实力对比上,开发商与业主、第三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而后两者处于弱势地位。笔者表示赞同。立法要做的,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并且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忽视。在车位的归属利用问题上,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不明的由开发商继续享有原始所有权,同时对开发商的原始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立法不应该一味地主张业主共有车位,而忽视诚信开发商的正当利益。
注释
1.杨秋林,王洪斌.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158-16
2.
2.《民法通则》第7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3.常永青,张中.住宅小区停车位
的权利归属[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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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金东.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探析
[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3):10-12.
7.高圣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
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
74条[J].法学家,2008,1(6):110-117.
8.蔡劼.对《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
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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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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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永青,张中.住宅小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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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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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圣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
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
74条[J].法学家,2008,1(6):110-117.
[7]蔡劼.对《物权法》区分所有建筑
物车位,车库归属,利用制度的若干思考
[J].海峡科学,2008,11(11):54-54.
[8]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
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法
学,2006(5):76-86.
[9]董学立.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
断标准[J].法学,2008(3):62-67.
[10]刘阅春.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
归属——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
理解[J].当代法学,2007,21(5):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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