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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1.31
【字 号】新兵办发〔2021〕16号 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
【施行日期】202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16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31日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师市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下统称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其他单位可参考本规定。
  重点单位的类型、范围及确定程序,按兵团公安局《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兵团、师市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兵团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经营等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重点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定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
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单位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有条件的可安装访客系统),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保护现场等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单位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了解单位及周边治安状况。治安保卫人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统一服装,佩戴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标识和防刺服,携带橡胶警棍、大头棒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应当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
常运行。
  第九条 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单位购买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由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和重点单位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重点单位为主。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应当经过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日常管理由重点单位负责。
  第十条 重点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应当派驻保安员24小时值守;人员聚集的收费大厅、营业场所、重要生产车间等重要部位,在生产、营业时段应当派驻专职保安员巡逻守护。
  重点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干部职工、治安志愿者等组成的巡护队伍和防组织,开展对单位重要部位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3次。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防卫器械,包括:防
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大头棒、自卫喷雾剂、强光电筒、安全钢叉等。
  发生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治安保卫人员应当配备必要卫生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对主要出入口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出入安全,秩序井然,但不得影响消防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内部物防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单位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档案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重点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以及水厂加药车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应当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确需存放支弹药、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重点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当设置
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营业场所、收费大厅、重要生产车间、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四)重点单位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重点单位内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人行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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