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7.12.14 |
施行日期 | 2017.12.14 |
文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
主题类别 | 自由贸易试验区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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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胡和平
2017年12月14日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分为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
(四)推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好复制推广;
(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七)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接受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的领导,协调推进片区综合发展,统筹片区改革创新试点和改善营商环境工作,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建立集中统一的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部门间协调合作的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激励、容错机制,完善以鼓励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多证合一、多项联办”的综合审批服务运行模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下,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商和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外商投资全周期的科学监管。保护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
第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一般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
第十八条 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条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政府部门“服务清单”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推动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挂牌竞价、交易、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保险等服务。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推行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
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项目人民币贷款。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允许外商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一家合资证券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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