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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灭火器由安保科统一归口管理,安保科消防检查员负责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检修、报废的管理。安保科要建立灭火器登记类别、配置数量、设置部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章 灭火器使用管理
第二条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一)手提灭火器提把,迅速赶赴火场。
(二)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三)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处,拔下保险销;距火点2-3米处,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对准起火点根部喷射,不准横卧或颠倒使用灭火器。
(四)扑救液体火灾时,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五)扑救固体火灾时,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洒在燃烧物的外表,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第三条 灭火器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二)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三)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四)大风天气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
(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应握在喷筒处,以免防止冻伤。
(六)室内使用后,应加强开窗通风。
第三章 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灭火器的设置: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二)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三)手提式灭火器适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米。
(四)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五条 安保科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确保灭火器始终处于规定位置,任何部门未经安保科许可,严禁私自更改灭火器位置和数量。
第六条 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灭火器存放区域,必须确保灭火器随用随取。
第四章 灭火器的检查与检修
第七条 灭火器由安保科及管辖部门安全员负责灭火器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压力表分为红黄绿三个区域:红:指灭火器瓶内的干粉压力过小,无法正常使用。黄:指压力过大,有爆破、爆炸的危险。绿:指压力是正常的,可以正常使用。
(二)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
(三)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
(四)摆放稳固。
(五)没有埋压.
(六)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七)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八)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第八条 公司灭火器由安保科每年4月份、9月份分两批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维修,主要的维修内容是:
(一)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二)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三)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四)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五)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六)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七)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老化或断裂。
(八)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有效期一般是几年
(九)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压力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经维修单位鉴定已经报废的灭火器,由安保科统一申请报废。
第九条 请各部门及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灭火器管理制度,由安保科督导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由安保科上报主管领导,对相关部门安全责任人或本人给予严肃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保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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