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与曲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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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B9-14号408室。
负责人:于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曲锋,*,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武,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拖欠工资打12345管用吗
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子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曲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国俊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被上诉人曲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子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城子街道办事处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曲锋经人介绍在城子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双方是劳务关系,城子街道办事处对其没有任何要求;2.雇佣曲锋的社区服务中心已经于2015年4月被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仲裁前置程序规定,曲锋在仲裁申请的数额是46400元,一审法院判决了77000元,差额2万余元曲锋并没有主张;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曲锋自2003年就向城子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曲锋值夜班的地点已经没有曲锋的物品了,城子街道办事处刚得知曲锋因为违法行为被拘留长达一个月,就是旷工一个月,城子街道办事处基于该理由解除双方劳务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4.曲锋在仲裁、一审起诉书中陈述其从没有出现过任何过错,但城子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他被拘留一个月。即使双方是劳动关系,曲锋旷工长达一个月上诉人与其解除也合法,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没有任何依据。
曲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城子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城子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自2003年至2016年曲锋与城子街道办事处形成了长期、持续性的劳动关系,自2003年入职时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合同,载明了曲锋的月薪、工作内容,合同一年一签订,姚某和曹某均表明曲锋与城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2003年3月初入职城子街道办事处,岗位是值夜班;2.双方形成长期劳动关系是事实;3.城子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提示下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曲锋以不再需要值班人员为由,要求曲锋立即搬离,城子街道办事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曲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子街道办事处向曲锋支付2003年3月至2020年10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19800元;2.请求城子街道办事处向曲锋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200元;3.请求城子街道办事处向曲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000元;4.请求城子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城子街道办事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不予支付曲锋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54120元;2.判令不予支付曲锋2020年11月工资2200元;3.判令不予支付曲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城子街道办事处以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向曲锋支付900元,摘要均为“工资”。后城子街道办事处以不需要值班人员为由要求曲锋搬离城子街道办事处未为曲锋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11月25日,曲锋向北京市门头沟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城子街道办事处补发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差额、解除合同违约金。门头沟仲裁委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裁决: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曲锋二〇一七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五万四千一百二十元;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曲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工资二千二百元;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城子街道办事处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曲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万六千四百元;四、驳回曲锋的其他仲裁请求。曲锋与城子街道办事处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对于上述无争议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以下事实和证据存有争议:
曲锋的入职时间、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离职时间、双方的关系。
曲锋主张其于2003年3月初入职城子街道办事处,岗位是值夜班、看门,工作时间为晚17时至早8时30分,全年无休。工作地点在桥东街社区服务中心,具体工作内容为接听电话(当即能处理的处理,处理不了的记在本上),看管设备、保险箱、杂物等,打扫卫生。2003年5、6月份城子街道办事处从社区服务中心搬走,不再需要值班人员了,曲锋就没有再工作,2003年7月份城子街道办事处又搬回来,需要值班人员,曲锋又继续工作。2003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9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9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20年11月29日,城子街道办事处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以社区服务中心不需要值班人员为由要求曲锋立即搬离。曲锋最后工作至2020年11月份。双方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曲锋提交了如下证据:
1、体检报告,显示姓名曲锋,体检时间为2014年4月3日,单位2014年城子办事处。
2、曲锋之妻李某1拨打12345投诉的录音两份,其中一份部分内容显示12345工作人员“之前反映的问题,稍等,我帮您查看以下,这边查看到是有一个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吗?看
到多次致电本中心反映这个情况了是吗?”李某1“是”12345工作人员“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回复,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2003年社区服务站成立,当时聘用曲锋负责看管社区服务中心的资产,然后社区给予每月900元生活补助金,工作时间为晚上5点半至次日8点30,然后撤站后由居委会未安排夜间值守人员,然后居委会三层仍存放社区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然后是这个曲锋留任,2020年11月起,社区居委会不再需要夜间值班人员,不再继续聘用曲锋,这边办事处工作人员已经当面告知您,于2020年12月底搬离居委会,办事处已于4月7日,将了解情况以及见面形式向您反馈,其他的话暂时没有登记了,这是我看到的这样一个回复情况。”另外一份部分显示内容为12345工作人员“呃,那个,有回复”李某1“什么?”12345工作人员“他说,呃,经核实您没有值夜班,办事处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然后这个2003年起曲锋负责那个社区服务中心夜班值守,撤站以后负责看管社区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2002年11月起社区居委会不再需要夜班的值班人员,不再继续聘用曲锋,办事处工作人员已当面通知,于2020年12月底撤离居委会,6月9日办事处已经了解那个情况,通过电话的形式向来电人反馈。”李某1“对,星期二我们去居委会面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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