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治区、直辖市国家权⼒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选;
(⼗)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员的⼈选;
(⼗⼀)根据⼈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直辖市
(⼗⼆)根据⼈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五)规定军⼈和外交⼈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七)决定特赦;
(⼗⼋)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国际间共同防⽌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治区、直辖市进⼊紧急状态;
(⼆⼗⼀)全国⼈民代表⼤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考试⼤企业法律顾问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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