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
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方和行政相对人方都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特点: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并且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和协定
8法律解释
合法行政原则
(一)地位:首要原则,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别的主要标志
(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制度上的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守法两层含义:
1.法有规定时,不得违法,包括积极违法和消极违法。(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消极不作为等)
2.法律无规定时,不得做损害相对人的行政。无法律无行政,法无规定即禁止。
两项内容: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定。而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
合理行政原则:
(一)含义: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二)内容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要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
A合目的性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B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是指在合目的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C狭义比例原则。手段应按目的衡量,即任何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或小于达至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
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 对象不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
直辖市2. 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3.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4、承担责任的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组织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做被告或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可以
各项法律制定的主体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
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
省级政府,省会或者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总结: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废止的原因
——合法但不再适应新的客观需要
(1)法律依据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撤销
(2)事实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
(3)法律效果已成完成,
2.废止的后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对无过错的相对人给予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做出的;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则具有广泛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是一次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法律关系;而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有些需要通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4 是否可诉:行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起诉;而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的特征:
1 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 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3 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4 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5 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6 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主体: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设定
2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已地方性法规设定
设定规则:
实行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主体:
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2省级政府以规章的设定
设定规则:
1 国务院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届满后自然终止,转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成经常性行政许可。
2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
1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2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 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原因:
1 许可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欺诈或贿赂
(二)撤销主体:
1 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包括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
3 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三)撤销情形:
1 被许可人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许可机关违法,可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应赔偿
3 二者共同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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