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勘察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
法律咨询:⼯程勘察单位负有哪些质量责任的咨询?
律师回答:
⼯程勘察单位要对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全⾯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勘察⼯程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和技术保障,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任务。禁⽌⼯程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禁⽌⼯程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任务。⼯程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他包所承揽的勘察任务。
⼯程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勘察⼯作,并建⽴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项⽬负责⼈(技术负责⼈)、审核⼈,以及与勘察作业有关⼈员的质量责任。确保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勘察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程勘察单位内部要实⾏技术、劳务分离,劳务⼯作逐步社会化,并由技术部门指导、监督劳务⼯作,
确保野外⼯作质量,保证量测、记录和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程勘察单位的有关⼈员,特别是单位法定代表⼈、项⽬负责⼈、审核⼈等,应按各⾃的岗位职责对其经⼿的建设⼯程勘察质量,在建设⼯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条新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先由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进⾏资质预审,然后再向批准部门提出⼯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第⼗⼀条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审批⼿续。
第⼗三条取得⼯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除丁级单位外,可在其主⾏业外根据其专业⼒量和技术⽔平,申请与主⾏业相关的其他⾏业设计资质。甲级单位不受限制,⼄级单位不超过两个相近⾏业,丙级单位不超过⼀个相近⾏业。
第⼗四条⼯程勘察、⼯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实⾏国家和地⽅两级审批制度。甲、⼄级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丙、⼄级单位的资质,由省、⾃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商地⽅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
直辖市第⼗五条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甲、⼄级资质,按⾪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进⾏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所属单位的建筑⼯程设计⼄级资格、⼯程勘察⼄级资格由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实⾏指标控制。
(⼆)申请丙、⼄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上报本⾏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作给予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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