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人资/4)783-2015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规范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资源,提升生产经营效益和效能,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外包是指承发包单位通过签订业务外包合同,采取劳务外包或专业外包的方式,完成特定任务的企业间经济行为。业务外包是企业减少用工总量、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的重要措施。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提供工作场所、机具设备、工器具、办公用品等,由承包单位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的外包方式。
专业外包是指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与机具设备,独立完成业务的外包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供电企业业务是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除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外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 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供电企业业务分为核心业务、常规业务和其他业务。核心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关联的业务。常规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业务有关联但社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或者在企业价值链中处于低端位置、一般具备劳动力密集型特征的业务。其他业务是指与企业核心业务无(弱)关联、社会化程度较高、人员流动频繁的业务,以及与企业核心业务有关联、但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或升级换代频繁、维持该业务需投入大量成本的业务。
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常规业务可根据各单位人力资源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外包,其他业务宜推进外包
实施业务外包时,应按照法规制度、业务特征、生产组织方式及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专业外包或者劳务外包,如95598、营业厅客户代表等应采用劳务外包。
第五条 供电企业业务分类明细见附件。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各专业部门应及时调整业务分类及用工策略。
第六条 业务外包工作按照“谁主管业务,谁组织外包”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按照“统一管理、规范流程、节约成本、有序实施、严格考评”的原则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与其他企业(含公司系统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外包,属本办法所称的业务外包范畴。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委托不属于业务外包范畴。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代管县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总部的职责。
(一)国网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专业业务外包工作;负责明确本专业业务外包范围,
提出业务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制定考核评价办法;负责分类审核各省公司本专业定员范围内业务和定员范围外业务,组织审核本专业业务外包计划和预算建议,纳入公司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草案;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质量”原则,负责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与质量管理;指导各省公司业务外包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二)国网人资部:牵头公司业务外包管理;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供电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负责分类审核各省公司综合计划和预算建议中有关业务外包的内容,提出调整费用额度建议;负责根据各省公司业务外包情况,调整核定定员。
(三)国网发展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纳入公司综合计划审批范围统筹管理。
(四)国网财务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以及非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一起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统筹管理,根据各单位标准成本水平和费用列支渠道综合平衡业务外包支出规模。
(五)国网物资部:负责公司业务外包采购管理的检查与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外包的采购工作。
(六)国网安质部:负责制定业务外包安全与质量监督规定;负责指导各省公司业务外包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参与业务外包工作考核评价和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七)国网法律部:负责公司业务外包制度、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参与业务外包采购项目实施、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省公司的职责。
(一)专业部门:负责落实公司业务外包有关要求,管理省公司本专业业务外包工作;负责分类审核下属单位本专业定员范围内业务和定员范围外业务,组织编制和审核本专业业务外包计划和预算建议,纳入公司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草案;负责省公司本专业业务外包安全与质量管理;负责提出业务承包单位资质要求,指导下属单位业务外包工作,开展业务外包考核评价;参与本专业业务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二)人力资源部:牵头省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综合计划和预算建议中有关业务外包的内容;负责根据各专业业务外包情况,调整核定定员。
(三)发展策划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纳入省公司综合计划统筹管理。
(四)财务资产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以及非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一起纳入省公司年度预算统筹管理,根据所属各单位标准成本水平和费用列支渠道综合平衡业务外包支出规模;落实公司业务外包预算安排,开展相关资金支付、费用结算等工作。
(五)物资部:负责落实公司业务外包采购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省公司业务外包的采购工作。
(六)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业务外包安全与质量监督的工作要求;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业务外包安全和质量工作情况;参与业务外包工作考核评价和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七)经济法律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参与业务外包采购项目实施、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 省公司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地(市)公司、县公司是业务外包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业务外包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专业业务外包工作;负责分类审核下属单位本专业定
员范围内业务和定员范围外业务,组织编制和审核本专业业务外包计划和预算建议,纳入公司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草案;负责本单位本专业业务外包工作的实施、安全与质量管理、日常管理和验收,承办与承包单位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如需要),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各项标准、制度和规范;审核本单位本专业业务外包合同、重大业务的外包工作实施方案、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外包结算书和结算费用;组织对本单位本专业业务承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参与本单位本专业业务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二)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本单位业务外包管理;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综合计划和预算建议中有关业务外包的内容;负责根据各专业业务外包情况,调整核定定员。
(三)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计划统筹管理。
(四)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将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以及非项目化业务外包内容一起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管理,根据所属各单位标准成本水平和费用列支渠道综合平衡业务外包支出规模;落实公司业务外包预算安排,开展相关资金支付、费用结算等工作。
(五)安全监察质量部门:负责业务外包作业现场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承包单位的安
全培训,审查与承包单位的安全协议(如有);参与业务外包工作的考核评价和承包单位资质审查。
(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业务外包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章  业务外包项目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外包应明确区分定员范围内和定员范围外业务,分类制定计划,统一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同时,涉及公司专项计划的业务外包内容还应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各省公司应根据公司综合计划、全面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的管理要求和流程,将业务外包内容纳入综合计划、全面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的编制上报范畴。
第十三条 国网发展部、财务部、人资部应统筹考虑业务外包需求,协同开展综合计划、全面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审批。国网发展部、财务部在开展各省公司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审批工作时,应就其中业务外包内容征求国网人资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公司在统一规范的业务外包招标采购过程中,要按照政府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求,以自营成本为上限,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情况,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核定
各专业业务外包费用。
第十五条 各省公司在确定拟外包业务范围时,应综合考虑业务性质、人力资源配置现状、效率效益、承包商市场等情况,科学合理开展业务外包工作。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新增补员主要充实核心业务岗位;总量超员单位应加强岗位能力培训,首先盘活人力资源存量,原则上不得业务外包;总量超员但结构性缺员单位或总量缺员单位,在用好主业人力资源存量和保证核心业务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适度开展常规业务外包,解决当前用工缺口,常规业务岗位新增补员数量原则上不高于补员总量的10%其他业务应在用好人力资源存量的基础上尽量推进外包,这部分业务原则上不再补员,新增用工需求通过业务外包解决。各省公司应综合考虑用工现状、承包商市场情况,稳妥推进业务外包工作。对于地域偏远、承包商市场欠发达的地区,应积极主动扶持、培育合格的业务承包商。
第十六条 国网人资部在核定各省公司定员时应剔除外包业务对应定员(同时各专业按剔除数的3%-5%核定监管定员),并在此基础上下达用工和工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省公司应在综合计划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一周内,将年度业务外包分解计划报国网人资部。国网人资部根据各省公司业务外包实施情况,制订差异化补员策略。
第十八条 各省公司业务外包计划执行情况应分类统计上报总部相应专业部门,专业部门汇总后应报国网发展部、财务部、人资部备案。
第四章  业务外包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发包要求。
(一)除国家以及公司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业务项目外,外包业务应根据业务性质,选择合适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即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履行法定采购程序确定承包单位和外包价格。
(二)业务外包中所需物资采购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劳务外包原则上由发包单位负责采购;专业外包原则上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但对于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需使用量大、通用性较强的物资材料,可由发包单位统一采购后提供给承包单位,其余物资材料应包含在发包标的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要求。
(一)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业务外包采购计划,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开展采购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资质审查,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和业务实施能力,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作业资格,并通过发包单位组织的作业前培训及考试。
(二)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分为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安全资质、企业信誉、管理评价五类。其中业务资质、管理评价的审查由专业部门负责,安全资质审查由安全监察质量部门负责,企业资质、企业信誉的审查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相关审查标准由总部各专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统一制定。
(三)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办理。
(四)对于承包单位发生资质变更(资质降级和经营范围缩小的)的,相关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对资质变化影响业务实施的,专业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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