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五:
《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编制组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1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国内外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1)
2.1国外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1)
2.2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2)
3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3)
3.1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形势要求 (3)
3.2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4)
4标准编制原则 (4)
5主要技术内容 (5)
5.1适用范围 (5)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
5.3术语和定义 (5)
5.4生物遗传资源定义 (5)
5.5基本规定 (6)
5.6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类型 (6)
5.7工作程序 (6)
5.8评估指标构成 (7)
5.9濒危指标 (7)
5.10种影响 (8)
5.11经济指标 (8)
5.12等级调整和附录部分 (12)
6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13)
参考文献 (13)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科学评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及时掌握其变化趋势,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下达了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的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832.3,项目承担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工作过程
项目承担单位2007年顺利完成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技术研究》(2003BA614A-07),对我国主要遗传资源特点及受威胁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的方法学,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迅速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进一步调研并系统分析了美国、加拿大、英国、IUCN、CITES等国家国际相关标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于2008年12月形成了《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初稿)。
2008年12月23日,在南京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反复研讨了本标准的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做了修改,并于2009年8月形成了《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2009年9月10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的《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规范》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研讨会,讨论了《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等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国内外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2.1国外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目前,基于遗传资源优先保护等级评价的研究比较缺乏,国内外研究主要集中在物种濒危状态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们就在努力地研究制定物种保护等级标准。对于物种濒危等级的标准,在早期主要使用了容易操作的定性指标,为了克服定性指标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现在越来越多地引入了更客观的定量指标[1]。
最早的评价可追溯到1942年和1945年美国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分别出版的绝灭与濒于绝灭的旧大陆与新大陆哺乳动物两本书[2]。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提出了保存遗传多样性的优先条件,单型种、单型属种潜在的遗传损失较大,应比同样条件下的多型科种、多型属种优先保护,并从物种损失的急切性顺序和遗传损失的大小而排列了受威胁种的优先保护次序[3]。
“国际植物保护中心”提出了以下6点作为确定保护对象的参考:濒危程度严重;居数目和规模迅速下降;分类学和进化上的独特性;具有可操作和可恢复的生物学潜力;可以作为进一步利用的遗传材料或者具有经济价值和便于进行成功栽培和管理[4]。
为了确切地弄清各种植物受威胁的程度,英国学者Perring F.H.等根据各种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消失率、分布范围、对人们吸引的程度、人们能抵达其分布地点的程度、人们能接近其个体的程度、人们对其保护的措施和有效程度等六个因素综合分析来进行评分,从而确定其受威胁程度。该标准的评价面较小,并过多强调了人对植物生境可能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5]。
英国联合自然保育委员会(JNCC)对英国稀有植物划分的两个类型“红皮书物种”(Red Data Book Species)和“国家稀有物种”(Nationally Scarce Species)中,采用了在全
国的分布面积作为评价指标。在JNCC目前正在应用的SoCC名录(Species of Conservation Concern)依据英国自身的特点,采用了综合IUCN等多个标准的评估方式[6,7]。
1973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提出根据(1)物种生境/范围的破坏、调整、缩减;(2)以商业、娱乐、科研、教育为目的的过度利用;(3)疾病或掠夺;(4)现有法规及管理机制不完备;(5)如果存在其它危及物种生存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5个方面来确定濒危物种等级。虽然其标准没有确定各个级别评价的具体数量指标,但其评价过程采用了“候选物种”、“优先评估”和“公众评
议”制度,并且有规范的物种信息数据和严格的评价程序作保障,确保了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众可接受度[8]。
从总体上看,各国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在确定物种保护级别时主要从物种濒危程度和物种遗传价值、经济价值的角度考虑,表现在等级体系混乱和标准不一,而且评级标准多采用了概念性的定义描述,缺乏数量化的指标,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在应用时也难以掌握。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在1991年,Mace和Lande首次提出了根据在一定时间内物种的灭绝概率来确定物种濒危等级的思想,确定了定量标准的框架。该理论为IUCN所采用,经不断完善修改,已成为目前国际上物种的濒危等级划分最为成熟的、应用最为广泛的标准。2000年9月IUCN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物种红名录濒危等级和标准(版本3.1)》,突出强调了评价指标的数量化和具体化,易于掌握[9]。
相对IUCN濒危物种等级标准,CITES附录标准相对宽松。列入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濒危物种是根据其生物学现状和贸易现状决定的,称之为Berne标准。列入附录1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的濒危等级标准类似;列入附录2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易危等级标准相似。采用或类似IUCN标准的还有加拿大物种濒危等级、《湿地公约》物种濒危标准等,其他一些国家的标准制订也在向IUCN标准靠近。
2.2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概况
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生物遗传资源,切实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一系列的动植物保护名录并做出严格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从科学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出发,将重点保护的动植物进行等级划分,相继发布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一系列物种保护名录。在多年的使用中,这些名录为我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认识的提高,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问题有:名录的制定缺乏明确的标准、指标,名录的更新无时效性规定,评估方法依据不足,导致许多重要物种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保护。尤其是对于具有更为广泛意义的遗传资源却没有相应的法定保护名录,更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保护等级评估标准。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濒危状态的评估也逐渐为我国学者所关注,相继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许再富等以植物分布区类型、区域内分布量、生物落确限度、植物落中的重要值和植物落结构五个方面作为植物稀有、受威胁的表达信息。在评价急切保护序列中,采用了“特别考虑种”方法,对经济、生态及遗传价值较大的种给以升档处理,但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模糊性[10]。
薛达元等尝试选择植物种结构、国内分布频度、现存多度、分布方式、物种消失率、种型情况、特
有情况、古老残遗情况、利用价值、就地保护状况和迁地保护状况等11个基本指标作为我国珍稀濒危植物的评价指标,将其组合成4个组合指标,即濒危系数、遗传损失系数、价格系数和保护系数,并对遗传价值、利用价值及保护现状作了定量评价,从而提高了评价的准确度[11]。
汪年鹤等依据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分布及生境要求、野生资源量、野生资源减少速率、栽培状况、保护状况、综合性开发现状分别予以赋分求和,从而得出该物种的濒危状况[12]。
国内相关研究大多沿用许再富、薛达元等人的评估方式,将物种濒危评价中各指标分级、量化和给分,然后计算各指标的综合效应,从而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物种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初步地反映了各指标的综合影响,但也有其缺点。如缺乏一套完整的评价局部地区所有物种濒危状况的等级体系,更无法对国家甚至全球层次的物种进行评价;仅限于高等植物、药用植物等部分物种,无法对所有物种进行统一尺度的科学评估;对于各指标的选择和赋值缺乏足够科学依据,仅凭经验和主观意识进行评估,属于定性标准,难以客观反映物种的濒危状况;未考虑物种的价值或忽视其潜在价值。
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IUCN物种濒危等级标准进行了推介[13-18]。我国在1996年出版了《中国濒危植物红皮书》,中国植物红皮书参考IUCN红皮书等级制定,采用“濒危”(Endangered)、“稀有”(Rare)和“渐危”(Vulnerable)三个等级1998年又相继出版了《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两栖爬行类》、《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鸟类》和《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
。2004年,汪松、解焱全面采用最新的《IUCN 物种红名录濒危等级和标准(3.1版)》,全面评估了中国物种的状况,将9000多个动植物种列入了《中国物种红名录》。蒋志刚等针对IUCN标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区分“生态濒危物种”、“进化濒危物种”;对于不同生物类,应区分物种的生活史对策,制定不同生活史物种的濒危标准;区别对待特有物种等建议[19]。
由上可知,目前国内外仅对野生生物濒危状态制定了评价标准,但是对于具有更为广泛意义的遗传资源却没有相应的优先保护等级评价标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评估的研究在理论、方法上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且缺乏完备的评估程序、数据共享机制和专家库,使得我国的遗传资源评估的研究水平迟滞不前。同时,优先保护等级的评价标准应兼顾科学性和实用性,这也给标准的制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3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3.1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形势要求
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和人类健康的战略性资源。但是,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和资源破坏的加剧,生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丧失,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威胁野生动植物生存的主要因素是栖息地丧失、商业开发以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另外,发达国家正加紧对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
进行掠夺,他们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出资购买、甚至偷窃的方式,无偿或廉价地获取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的产品、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出售,获取高额利润。由于缺乏有效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手段,发展中国家无法制止遗传资源的流失。这就是被发展中国家称为“生物剽窃”(Biopiracy)的现象,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食品、医药等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极为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遗传资源作为核心内容,在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策略的16个目标中的第二项内容就是开展在国家、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物种濒危等级评价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近年来由于栖息地的破坏和发达国家的掠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丧失和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专门针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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