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记事本_重要文件   2008-04-24 17:26   阅读136   评论
字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医〔2003215号)和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长治市境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和有关资料,
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8.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3%,个人缴纳2%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病(大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按每人每年60元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三年以上的,符合特殊慢性病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2个月未缴的,视为自动脱保,脱保后再次缴费必须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并视同首次参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