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等同交费文件
山东医保等同交费文件
一、做好最低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一)最低缴费年限调整。我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以下简称“新的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年底,为政策调整过渡期。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鲁医保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年限,应当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年限。
(三)设置过渡期限。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政策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在过渡期内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过渡期结束后,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男30年,女职工25年执行。
(四)做好关系转移接续职工的缴费年限认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统筹区域外转入我市的,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除满足新的最低缴费年限外,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政策
(五)调整缴费年限补缴政策。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至规定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
无力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六)明确待遇享受时限。参保职工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于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自领取养老金的首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七)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通知下发次月起6个月内,为政策调整过渡期。
1、过渡期内,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并补缴本通知下发前的历史欠费的,补缴欠费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过渡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的,再行补缴后,补缴欠费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八)统一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与参保缴费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统一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居民在集中征缴期按时缴纳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人员,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九)规范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跨年度参保缴费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2、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超过12个月参保的,参保缴费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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