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莉军孙晓峰郝万莹
【审理法官】李莉军孙晓峰郝万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其前提条件在于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职责,即高青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其他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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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合议庭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查明的相关程序性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其前提条件在于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职责,即高青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其他问题。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高青县人民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1.将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纳入到政府失信名单,并录入政府失信平台;2.对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理。该两项申请事项并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之内,因此并不属于高青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其他现行法律规范亦未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将镇政府纳入政府失信名单并录入政府失信平台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上诉人申
请的“依法对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理"的职责,亦不属于高青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高青县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2019]4号行政答复并送达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审查认为高青县人民政府不具有上诉人申请履行事项的法定职责,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淄政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39: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原告通过EMS向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8年11月2日,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8年11月30日,原告以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30日高青县人民政府作出高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2019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1、将被申请人(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纳入到政府失信名单,并录入政府失信平台;2、对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理;3、5日内,依法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19年4月4日,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2019]4号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1、你公司申请“将被申请人纳入到政府失信名单,并录入政府失信平台"。现行法律规范均没有对本机关因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将被申请人纳入到政府失信名单、录入政府失信平台的内容、程序、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故你公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你公司申请“对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故你公司的该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告知救济途径。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将该行政答复书邮寄给原告,原告山东沣尧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签收。原告不服被告高青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行政答复书,于2019年5月8日向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4日作出淄政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申请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一。现行法律规范均未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将下级行政机关纳入政府失信名单并录入政府失信平台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起的该项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此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关于申请人(山东沣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高青县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依法对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理"的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申请履行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救济途径。淄博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4日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当事人,2019年7月5日原告签收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前述行政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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