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教、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在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药剂科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
5、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半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手续购置。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6、各相关科室、病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卡进行管理。出现帐物不符时,应及时查原因,并报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下办理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7、医院将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标责任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8、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8.1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经沣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严格培训考核,能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者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必须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8.2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在夜间急救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可暂开一次量,事后需由处方医生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销账。
8.3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须经医务科、药剂科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进行手术期间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4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须同时符合《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5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8.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8.7医生不得为未来院就诊的患者开麻醉、精神药品(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除外)。
9、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定:处方必需符合《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必需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9.1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9.2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生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9.3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9.4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10.1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类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10.2慢性非癌痛: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中度到
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只限在院内使用,严禁交患者带回自用,连续使用的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0.3住院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医嘱必须仅由一位被科主任授权的主治医师负责,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关系;应该按照三级阶梯止痛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应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其他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可开临时医嘱。如用量过多、时间过长应由科主任比准。病历中应记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若发现病人同时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