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医疗信息与患者隐私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对患者医疗信息的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维护患者的利益,防止患者医疗信息的泄露,特制定患者医疗信息保密制度。
一、患者的医疗信息是指患者在我院诊疗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患者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状况与住址、联系人、关系人、、社会背景等;
(二)生理信息:患者既往史、个人史、过敏史、检验检查结果、家族病史、诊疗记录等病历内容;
(三)经济信息:患者诊疗费用发生状况、结算方式、投保险种等。
二、患者医疗信息的保密贯穿整个诊疗过程以及诊疗活动结束后对患者留院信息的管理。
(一)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三)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四)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五)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三、医务人员有为患者医疗信息保密的义务,患者医疗信息(含文字记录及电子文件)记录的交接、转送和保存必须应由科室负责人制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四不伤害四、未经患者或患者监护人的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或授意他人泄露患者的医疗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与患者诊疗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查看、传阅、抄录、下载、复印、涂改、篡改、伪造、隐匿、损毁患者的医疗信息。
六、医院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复印或复制患者病历资料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由医院指定的专门人员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中的规定内容。专门人员应按规定保存申请人、承办人的相关证明、合同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如实登记和记录。
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患者医疗信息的,一经发现,应坚决予以制止并酌情给于批评、等处罚,引起医疗纠纷、医疗投诉以及其它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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