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支持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向社会公益开放,推动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管理,明确和规范配送工作流程,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以优惠价格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区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民参与的原则,实现政府、场馆、市民多方共赢。
第四条(服务对象)
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项目旨在为工作、学习、生活在本市的市民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鼓励和支持上海市民参与健身,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条(配送平台)
市体育局建立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探索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应用,通过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具体落实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有关建设运营、场馆接入、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和便民服务等工作。
配送平台纳入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体运营体系,通过技术对接实现统一用户管理、数据共享,满足线上线下多样化服务场景。
配送平台建立消费券数据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和分析评估机制,加强运营能力和专业运营队伍建设,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完善智慧助老服务,确保消费券配送平稳有序。
第六条(信息共享)
支持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平台与上海体育健身地图、“健申码”等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在满足数据和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用户、数据、信息等资源整合、互联互通,方便市民参与。
第七条(消费券类型)
上海体育消费券为一次性使用的电子消费券,不兑现,不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会员卡、年卡、月卡等消费方式明显区别,依法规范管理,避免交易风险。
上海体育消费券包括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等面值,由政府补贴和定点场馆让利两部分金额组成,遵循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消费券
5元10元20元30元50元80元面值
政府补贴
4元8元15元20元30元50元金额
定点场馆1元2元5元10元20元30元
让利金额
市民使用规则
满10元可用
(允许市、区
两级消费券叠
加)
满20元可用
(允许市、区两
级消费券叠加)
满40
斯诺克规则
可用
满60
可用
满120
可用
满200
可用
规则一:上海体育消费券原则上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消费券面值、政府补贴和场馆让利所占份额、使用规则等由市体育局会同区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规则二:市体育局发放的市级消费券作为通用券,在全市定点场馆均可使用;区体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区级消费券,限本区定点场馆使用。
规则三:同级消费券不能叠加使用;市、区两级消费券叠加使用规则,由市体育局会同区体育行政部门另外确定。
规则四:上海体育消费券有效期为7天(从用户领取时计算有效期),每人每周最多可领取3张(每人同时最多持有3张)。
规则五:每人每周和每天可使用上海体育消费券的数量由市体育局另行决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规则六:市体育局可以根据市民健身需求,配送仅限特定项目、特定人使用的上海体育消费券,此类专用券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外研究决定。
第八条(实施流程)
坚持从定点场馆招募到资金补贴,以及消费券“发放—使用—评估—优化”全过程闭环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定点场馆招募:市体育局发布上海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招募公告;上海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自愿申请,经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局审定,与市体育局及配送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2.体育消费券发放: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落实消费券发放的经费,通过配送平台(运营机构)将上海体育消费券进行发放,广泛宣传,引导市民在指定时间至“上海体育”、上海体育消费券配送指定小程序、上海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领取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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