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少数民族计划⽣育政策概述
少数民族地区从实际出发,采取了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政策、办法。从整体来说,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育的政策规定⼤致可分为三类。
⼈⼝较多的聚集区的计⽣政策
五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育政策。
1.内蒙古⾃治区规定:
蒙古族公民,⼀对夫妻可以⽣育两个⼦⼥。⾮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适当少⽣;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对夫妻只可⽣育两个⼦⼥,不准⽣育第三胎。
2.新疆维吾尔⾃治区规定:
城镇少数民族居民⼀对夫妻只准⽣育两个⼦⼥,少数民族农牧民⼀对夫妻可⽣育三个⼦⼥。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育⼀个⼦⼥。直辖市是什么意思
3.⼴西壮族⾃治区规定:
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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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较少的聚集区的计⽣政策
a.吉林、辽宁、⿊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东、海南、四川、⽢肃等省的计划⽣育政策:这些地⽅都建有⾃治州或⾃治县,⼀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育2个孩⼦。
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育2胎,⽣育间隔为4年;夫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育2胎,⽣育间隔为8年。
浙江省规定:夫妻双⽅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育第⼆个⼦⼥;夫妻双⽅均是农业户⼝的农民、渔民,⼀⽅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育第⼆个⼦⼥。
b.北京、天津、⼭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是少数民族的均可⽣育2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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