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法律解释
第十二讲  法律解释
一、为什么法律需要解释
1、什么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广义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狭义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2、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具有社会性,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与技术性规则截然不同
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具体明确,法律只能由规范的构成要件来表述它
法律概念是用语言文字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例证一
产品,平时是指劳动创造的成果。《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问题:书籍是不是产品?血液是不是产品?
天津有70个中专生向法院起诉高教出版社,称该出版社出版的一本经济法教材错误百出,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该案件到底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责任意味着无过错责任
书籍当然是产品,但这个案件的书籍本身没有什么缺陷,书是完好无损的
但是书籍上记载的信息有错误,按照该教材学习,考试就会失败。那么信息是不是产品?
书籍上记载的信息有错误造成损害,能否适用产品责任法,追究无过错责任?
书籍上记载的信息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不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
病人因就医输血感染肝炎、爱滋病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
平时看起来产品的概念很明确,在此却很模糊
立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概念
违背善良风俗
一般注意
合理期限
正当理由
暴利(百分比)
上述概念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都需要进行解释
3、关于法律解释的误解
我们过去理解的解释是宪法所授予的解释权,解释权当然应该由有解释权的机关去行使。
如:关于香港的基本法条文的解释需要由全国人大委员会行使,这是一种解释。
这种解释不能代替全部,也不能代替法官裁判案件当中的裁判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目标
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法律意旨应当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中的客观意思,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
3、法律解释分类、方法和效果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按照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学理解释
从解释的效果上也可分为有权解释和任意解释
有权解释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的解释
任意解释即一般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所做的解释
有权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即制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对该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即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所做的解释
裁判解释指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行政解释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做的解释
有权解释的具体范围
P282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2、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做的解释都属于行政解释,是对其下属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法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所进行的解释和最高检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所做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两院所做的对其下属机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
4、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所做的解释
例证
山西太原铁路局实行有偿供水
铁路法13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提供饮用水
提供是有偿还是无偿
铁道部解释:指无偿供应
司法解释与裁判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
裁判解释:法官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所作的解释
前者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统一司法适用;而后者的目的和功能就是进行具体法律适用。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的,事实上已成为可以援引的准法律渊源;后者则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其效力是个别性的。
关于司法解释的例证
95年《担保法》96条,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4条,还不包括在此之前颁布实施并与现行解释不冲突的各种批复、意见、解答等
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
《担保法》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解释》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有效
玉米种子纠纷案(2003)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2437.5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10万公斤。合同履行期限止2002年10月31日止。同时,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至2.5倍计算。
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卖与了他人。2003年初,汝阳公司
以伊川公司不履约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
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3.4~3.9元1公斤价格计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70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适用国家《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2003年5月27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价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万余元。
上诉
但伊川公司则提出,《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效”。法院是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条例》无效。一审判决后,伊川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权力机关的回应
与此同时,河南省人大、洛阳市人大亦对洛阳中级法院“宣告”地方法规“无效”的判决表示不满,于是在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针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2003年10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
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暴露了一些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的淡薄,是严重违法行为。199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洛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错误地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已通报全省各级法院(豫高法[1998]111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明知故犯。主任会议决定,为了维护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贯彻执行的严肃性,请省法院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认真查、分析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真正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发生,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院于2003年10月21日做出了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洛阳中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豫高法[2003]187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中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通报”。11月7日,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做出书面决定,撤消了此案主审法官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的资格,同时撤消了当时受委托签发判决书的一位副庭长的职务。
法律分析
1、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可见,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力。
2、法院有无法律解释权?
根据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我们可知,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确实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官能够解释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应有题中之义。
interprete law: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即法学家在法学著作或讲授中所做的解释,其意义是为教学作示范,为法官提供参考
任意解释即一般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虽然也有重要意义,但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法律解释的效果
明确法律含义
直辖市是什么意思纠正法律缺陷
发展法律
寻裁判依据,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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