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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 号】绍政办发[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外滩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5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镜湖新区管委会)
  为提升城市品位,做大做强市区经济,增强中心城市竞争力,现就加快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的开发建设,将外滩4号地块建设成为集聚建筑企业、外贸企业总部,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服务企业;成为信息、技术、资本密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特鲜明,具有较强辐射力的总部基地。
  二、区位及面积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总部基地位于镜湖新区解放北路外滩4号地块。面积约15公顷。
  四至范围:解放北路以西、凤林西路以南、建设中的镜湖中学以东、溢香街以北地块。
  三、竞拍企业条件
  (一)资质在一级以上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监理企业。
  (二)连续三年年均实缴税收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资质在二级以上的房地产企业。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007年自营出口总额不低于700万美元的外贸(含生产性)企业。
  (四)必须承诺将本企业总部注册到镜湖新区内的企业。
  (五)竞拍企业资格证明以所在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年纳税证明、工商注册资金证明、企业资质证书和2007年度出口总额证明为准。
  四、规划管理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开发、单体独立、整体协调”。
  (二)总部楼宇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建设,每幅地块用地面积控制在3000?10000平方米左右,容积率按2?5.3控制。(详见附件)
  (三)根据总部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拟分为十五幅地块分别出让。
  1.沿解放北路、凤林西路的五幅地块(4-3、4-4、4-5、4-6、4-7),主要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及与建筑业相关的服务企业总部,且4-4号、4-5号地块宜安排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2.解放北路与溢香街交叉口处的四幅地块(4-1、4-2、4-8、4-11),主要安排外贸企业
总部、与外贸相关的服务企业总部,以及为发展对外经济服务的涉外窗口单位。
  (四)建筑布局应符合商业办公建筑使用功能,不得建公寓及公寓式写字楼。
  五、用地管理
  (一)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办用地。对符合竞拍条件的企业,供地方式为设定条件、公开挂牌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由企业按规划要求自主开发建设。
  (二)竞得土地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镜湖新区管委会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土地竞得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在领取房产权证后3个月内,把总部注册到本楼宇所在地。
  2.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缴纳每亩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3.必须有不低于1/3建筑面积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待楼宇建成后,可分割发证(不包括外贸总部
楼宇)。外贸总部楼宇自用以外部分须出售给外经贸企业方可分割发证。鼓励企业将非自用部分房产出租给研发、检测、中介服务等与本企业所在行业有关联的企业。
  六、扶持政策
  对楼宇建设企业实行以下三项扶持政策。
  (一)楼宇建设奖。
  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总部引入奖。
  1.对引入市区外登记注册在镜湖的企业,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对市区内入驻自开发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起点基数,其
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三)招商引企奖。对除自用部分外的楼宇,出租、出售率在50%以上的,设立招商引企奖。
  1.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不包括外贸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引进市区外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以楼宇为单位,对外贸总部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从市区外引入或新办外经贸企业(或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服务企业),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超100万元以上的(剔除出口退税因素),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税费扶持
  (一)对市区外新迁入总部楼宇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人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前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后二年按30%分别给予扶持(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二)对跨市区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回购条件
  为方便服务企业,鼓励有关政府部门入驻企业总部楼宇。需入驻总部楼宇的单位,其办公用房可在地块拍买时作为条件明确,予以回购。办公用房的回购成本价测定为每平方米2000元(按普通写字楼标准计算),付款办法及交房条件在地块正式挂牌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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