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6.01.01
∙【字 号】鲁体字〔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山东简称∙【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山东省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行业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体育事业发展和健康山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山东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总”)备案的省级人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运动协会。
第三条 社团为省体总的团体会员,接受山东省体育局(省体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团的成立、年检、变更和注销等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社团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
划》,围绕社团《章程》开展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普及推广有关运动项目,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健康发展,提高人民众的身体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 社团职责
第六条 社团职责
(一)依据社团《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组织建设和开展理论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诉求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省人、行业或单项运动项目等五年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
(三)设定本社团的徽标等标识,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编辑刊物和资料,宣传党委政府促进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范围内健身理论研究、人才培训、产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负责相关体育项目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人才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奖惩、注册、选派等监督管理工作,普及推广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负责相关体育项目代表山东组队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等活动,开展与国内外体育组织的对外交流合作;
(七)组织开展社团党建和统战工作;
(八)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社团任职管理
第七条 社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选举提名前,须提前一个月与省体总秘书处沟通,并按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工作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务的,由省体总秘书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警示停职、建议按照有关程序罢免等处理。
第九条 社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临时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发放交通、误餐、通讯补助的,经所在社团主席办公会议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条 社团应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监事长、监事等组成,负责对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参照《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体经字[2014]24号)和有关行业、产业、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要求管理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活动(服务)收入、市场开发收入等经费,确保社团财务管理民主、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须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五年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社团五年周期的全民健身发展规划并报送省体总。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社团须向省体总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及省级(含)以上赛事活动计划,其中年度赛事活动计划应包含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须做好所属俱乐部和会员发展统计工作,有关统计数据须体现在年度工作总结之中。
第十五条 社团自建网站要与省体总网站有效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建立网站的社团,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或赛事须在省体总网站上发布信息。社团举办培训、比赛等活动时,应提前在自己网站或省体总网站上发布通知,活动结束后须在网站上发布秩序册、成绩册等信息,省体总秘书处将根据社团发布的有关信息,适时派员实地巡察指导。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按照《山东省省级体育公益金资助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试行)》(鲁体总会字[2014]3号),对组织建设规范、发展方向明确、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组织全民健身活动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贡献较为突出的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依据社团网上发布的信息和考察的有关情况,省体总对社团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核拨补助经费。对未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的社团,将不给予经费扶持或削减下一年度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组织建设不规范、工作开展不力、无故不参加省体总组织的会议、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视情况对社团负责人按照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办理;情况严重的,建议民政部门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体总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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