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山东省境内对多层住宅、公寓、别墅等组成的物业项目及其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其从事物业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
(三)有保证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取得物业服务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的损失负有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包含物业管理、安全保卫、保洁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后勤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和费用核算标准,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和资金用途。
第三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依法监管、规范服务,建立健全管理结构、机制和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业务监督和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试点企业的示范引导。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行业标准,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同性,在物业服务规范、质量监督、投诉处理、物业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采集和处理业主的合法诉求和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服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照应业主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执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其工作人员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由业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的共有人或者共同拥有财产的单位和个人。
附件: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1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解决办法:
山东简称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与居民和业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
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居民和业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动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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