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总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 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 《水运工 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评价与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为信用评 价对象。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 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
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 检测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劳 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有一定职务、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 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价人签认负 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告、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山东 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 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 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设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总 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审核 与从业单位相关的信用信息;
(三组织和指导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
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 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山东简称(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 价评分的复核工作;
(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信用评价工作;
(二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 分的复核工作;
(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 集团” 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 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 价评分的复核工作;
(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 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 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省管在建交通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 分的复核工作;
(四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项目(省管高速公路项目除外 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二辖区内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 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 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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