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加强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 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丰富社会科学内涵,面向社会和受众开展以社科理论与知识普及为重点的活动场所、单位。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命名。
山东简称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在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科普部。
第四条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众,大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以下单位可以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
(一)革命历史纪念类,包括与山东革命历史有关的纪念馆、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等;
(二)文化遗产类,包括博物馆(院)、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迹,各类人文社会科学陈列室、展览馆等;
(三)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类,包括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和优秀企业等;
(四)教育类,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五)具有社科普及教育优势的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以及文化景区(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各民族特的优秀文化场所;
(六)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并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有效开展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且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自愿接受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经费、场馆、设施等必备条件, 具有系统的陈展内容和丰富的实物资料、宣传资料,在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能够承担社科普及教育任务;
(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提请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研究审批;
(四)对批准认定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授予“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铭牌。
第八条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普及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弘扬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普及宣传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四)推广和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与转化;
(五)参与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组织的社科普及活动,开展社会科学咨询服务和现场交流活动;
(六)在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七) 重视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配合学校开展相应的校外公益性社科普及教育活动,免费或优惠开放相关场馆、设施;
(八)承担其他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社科普及教育基地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二)组织开展的一般活动由山东省社科联发布信息,重大活动由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协调,在省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获得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填写《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基础资料卡》,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上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时提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变更名称、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在变更或改变后三个月内,向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基地管理水平、活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重要依据;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业绩突出的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所属单位应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社科普及教育基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齐鲁大讲坛”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遵守年度备案制度,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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