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提高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测绘保障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测绘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具体评选工作由测绘行业协会组织评选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占获奖项目的20%,二等奖占获奖项目的30%,三等奖占获奖项目的50%。获奖人员按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在申报表中的排名顺序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取前12、9、6名表彰。
第四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是测绘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
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七条申报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质量优良、效益明显。
(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申报项目在申报前已完成,且成果已交付用户使用。
(四)项目申报前已经国家批准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已通过甲方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有定性、定量的验收、鉴定报告。
(五)用户满意。
第八条曾经申报过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项目,经评选无论获奖与否,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涉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地图工程项目应经
地图审查机构审查。
山东简称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十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评选主要从项目的技术、管理、质量、效益和规模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技术应体现在技术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等;管理应体现在项目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成本与工期控制及管理的有效性,文档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等;质量应体现在项目承担单位是否通
等奖,65(不含)分以下不授奖。详见附件1: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分表。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申报项目数量:甲级资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超过5项;乙级资质以下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超过3项。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对每个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填写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并提交以下装订成册的材料(一份):
(一)申报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二)立项证明(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三)技术设计书;
(四)技术总结;
(五)项目质检报告或验收、鉴定报告;
(六)用户意见;
(七)项目成果目录及样品;
(八)有关主管部门准予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报奖的书面意见(原件,适用于涉密项目);
(九)地图审查机构审查证明(适用于地图工程项目)。
以上材料除第八项需要原件外,其它几项均可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应经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协会联络处审核确认(盖章)后,向测绘行业协会秘书处统一报送。
第十六条测绘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并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提交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选委员会根据项目所达到的技术先进性、管理科学性、质量水平及工程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评选确定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五章公告和异议
第十八条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选结果由测绘行业协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测绘行业协会提出。
第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测绘行业协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荣获山东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由测绘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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