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猛猛、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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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猛猛,*,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临沂河东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1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原告刘猛猛与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猛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义、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猛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资101164.31元;二、判令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代缴保险费6103.2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刘猛猛于2019年9月份入职,担任工程师,工资约定每月6662元,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拖欠工资101164.31元(15个月),经刘猛猛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9月30日提起仲裁申请,但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工资为4775.2元/月。依据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给刘猛猛打款的工资流水就足以证实真实工资为每月6662元,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却按4775.2元计算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刘猛猛主张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拖欠工资101164.31元及代缴保险费6103.24元,合理合法,于法有据,请求支持刘猛猛的诉讼请求。
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刘猛猛的工资为6662元,也没有拖欠刘猛猛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刘猛猛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我方拖欠工资。2020年因疫情原因,公司处于破产边缘,没有履行能力,对刘猛猛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钱款不清楚,需庭后核实有无给刘猛猛缴纳社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猛猛主张于2019年9月入职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处,担任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猛猛提交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其转账6662元。山东二五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二五六网络技术公司)2019年11月25日向其转账5958元,2020年4月28日向其转账5358元。山东二五六网络技术公司股东钟鹏2020年7月6月向刘猛猛转账1000元,7月24日转账2000元,7月31日转账2000元。
庭审中,刘猛猛陈述,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与山东二五六网络技术公司的管理人员相同,钟鹏系其所在部门主管。
经本院调查,山东二五六网络技术公司系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股东,持股比例70%。
刘猛猛提交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显示,单位名称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欠缴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为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补缴金额为2704.28元。刘猛猛提交的费用报销单,报销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费用项目及金额为“刘猛猛五险2020.02-2020.125770.07元滞纳金333.17元”,报销金额合计6103.24元。
另查明,刘猛猛于2021年9月30日以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资101164.31元;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代交保险6103.24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刘猛猛2020年2月至5月、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2977元;二、被申请人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刘猛猛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103.24元”。刘猛猛对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猛猛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以及月工资标准是多少;二、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是否应当向刘猛猛支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焦点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对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主张不一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
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经过,可以认定刘猛猛与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于2019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刘猛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12月后其仍在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工作,根据刘猛猛收到工资的次数、数额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5745元,故,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应向刘猛猛支付工资63195元(5745元/月×11个月)。
关于焦点二。刘猛猛要求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6103.24元,社会保险应当按照比例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刘猛猛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个人垫付社保费用6103.24元,仲裁裁决支持刘猛猛该项仲裁请求,山东二五六互联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猛猛工资63195元;
二、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猛猛垫付的社会保险费6103.24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山东简称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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