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
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程序
第十条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山东简称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站间距不低于2.0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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