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6 张家界在哪个城市哪个省份
∙【字 号】张政发[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永定、武陵源城区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所在地)范围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以下简称环卫企业)指定的垃圾点收集到垃圾处理场,再进行科学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环卫企业。开征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环卫有偿服务费、卫生费、垃圾代运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
的收费项目。执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卫企业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进行价费公示和年度检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
第七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环卫企业直接收取和相关部门代收的方式进行:
(一)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按人随水代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月交纳;
(三)餐饮业、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面积由单位或个人按月交纳;
(四)旅馆服务业住宿部分按床位数由单位按月交纳,其内设饮食服务及休闲娱乐部分按附件相关分类收费标准分别减半收取;
(五)专业市场按门面或摊位面积由摊主按期向被委托代收的市场管理部门交纳;
(六)医院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实际床位数分别计算,由单位按月交纳;
(七)运输行业按货运载重吨位数和客运座位数量分别计算,由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车辆上户、过户、年检等手续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立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窗口一次性交纳;
(八)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报建面积由市规划局代收;
(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十)其它无法计入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垃圾量吨数计算,由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环卫企业交纳。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责令其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其
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提供规定服务收费等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城市环卫企业接受委托开展除城市公用设施以外的清扫保洁、清洗等其它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项目和标准另行下达。
第十条 慈利、桑植县城区以及服务条件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具体收费标准应相应低于市城区标准核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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