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 号】张政办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张家界在哪个城市哪个省份【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张家界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传承历史文化,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RN@~
(一)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的;
(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者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的;
(五)老旧小区改造的;
(六)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更新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进城市更新的作用,通过资本金支持、注入优质资源等方式,做强城市更新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健全更新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更新主体的权益,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
(二)坚持市、区联动,统筹推进。加强市、区部门沟通对接、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信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三)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坚持“建设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总目标不动摇,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坚持对标提质旅游强市和“11567”总体思路,积极融入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面向全国、全球的现代化旅游经济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生态强市、文化强市、健康张家界和国际精品旅游城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整合零星分散土地,实施成片连片更新;加强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
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市更新的持续、协调发展,提升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五)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传承。坚守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底线,处理好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的关系。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存的传承保护,守住历史风貌、乡土气息,保护名树古木。
(六)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综合考量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厂区搬迁、街区微改造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合理统筹土地资源和规划资源。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实现完善城市功能、补足短板的目标。鼓励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利人协商收购、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多种城市更新模式。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地块实际,单独或者组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修缮。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二)改造。在保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
(三)拆除重建。通过修缮和改造难以消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含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重大问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数据底盘和数据调查标准。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组织实
地调查,摸清更新项目范围、户数、人数、楼栋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性质、房屋结构、产权性质、众改造意愿和筹资能力等。
第七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本市城市更新总体规模和近中远期目标,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结构、规模及更新思路。
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划定及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以及专项规划等要求,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出台前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前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选定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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