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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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出生,**,********************退休职工,住******。
被告:**2,*,*********出生,**,****退休职工,住******。湖人总冠军图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被告**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东商城原告**1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单元903房屋(以下简称903房屋)室内装修
及购置物品(餐桌一张、餐桌椅四把、创维电视机**、电视柜一套、茶几一张、花架一个、沙发一套、西门子冰箱一台、方太油烟机一台、方太灶具一套、方太热水器一个、橱柜一组、双人床二张、床头柜二组、床垫二个、**衣柜一组、推拉衣柜一组、电脑桌一张、洗衣机一台、淋浴房一组、格力壁挂空调二台、格力立式空调一台、吊灯四组),价值约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婚内共同债务10万元;3.要求被告归还同居期间及婚内的个人物品,包括玉石5个、收藏个人书画作品若干、装裱完的《禅茶一味》字一幅、成品油画大件一幅、小件油画若干、佛龛一套,价值1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书对于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的问题有下列表述:1.“诉讼中,**1要求分割**2名下******×单元2105房屋,……从现有**来看,该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法院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予处理。”2.“诉讼中,**1要求分割**2名下位于******×单元903室房产,双方确认该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经查,**********,**2与****************签订《**市住宅房屋拆迁就地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对×胡同的房屋进行拆迁与就地安置。……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法院对该房屋无法进行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可待办理房屋权属**后另行主张。”3.“**2在一审中未提出的股权等财产及财产价值分割的主张,因**1不同意本案二审调解处理,故可另行解决。”由于被告
拒不归还原告的物品,也不同意将装修及购置室内物品进行依法分割,更不认可将已形成的夫妻共同房屋财产进行分割。特此请求先行分割******×单元903房内的价值约50万元的装修及购置物品,同时将***********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装修费用的贷款负债一并处理。另外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物品。
被告**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交过本案的部分**,现原告重新提出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浪费司法**。原、被告于**********登记结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并无共同财产,原告未给被告的房屋装修,早在*****被告就个人出资购置了903房屋,无论是购房款、房屋装修款都是被告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903房屋及室内装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购置室内物品。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曾主张分割903房屋,但未得到支持。903房屋的装修与原告无关,且装修时间较长,现已不存在价值。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供了房屋装修方面的**,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相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也未认定相关支出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因此本案也不应当认定。且两次诉讼中原告关于房屋装修的陈述存在矛盾,原告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曾向法庭陈述其控制的********************曾于*****收到被告51万元房屋装修款,而本案中原告又陈述其自行人装修房屋。2018年至2021年期间双方未购置原告所述
的家具家电等物品,被告是在双方离婚后购买了部分家具家电,原告也无**证明这些家具家电是在双方婚内即已存在,因此原告要求分割家具家电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主张向银行借款10万元,被告对此并不知晓,原告提供的**不足以证明借款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使借款事实存在,原告提供的银行电子合同显示该笔借款**为个人信用经营贷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属于原告的个人债务。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显示该笔借款发生在*******,正处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该笔借款属于原告的个人债务,被告未使用该笔款项,不应当承担该笔债务。原告要求返还的玉石、字画等物品,被告在现房屋内没有看到过,不存在上述物品,被告也没有收藏这些物品的爱好,且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下:1.原告转让************(以下简称****)股权的**30万元;2.原告持有的********************(以下简称****)51.8%的股权;3.原告持有的*************(以下简称****)9%的股权。原告在**********将其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取得**3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实缴出资,原告在婚内转让其名下的股权,被告要求分割该笔转让**。经查询,****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原告持有该公司51.8%股权,被告要求分割。另查询,****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告持有该公司9%股权,被告要求分割。
对于被告**2要求分割的上述财产,原告**1的意见为:****注册成立于*****,系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当时双方还未相识,且该公司未实际经营,没有营业收入。****成立后也没有实际经营,也是在*****左右注册,也没有收入。上述两家公司均与被告无关,且现在均已经被注销。****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但原告只是代持股权,公司注册完成后股权即转至隐名股东名下,如有**可以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民事判决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天眼查企业***截图三份、****转账**等**,**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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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与被告**2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
*******,**2曾向**起诉要求与**1离婚,**于**********作出(2020)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2的诉讼请求。
*******,**2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1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好听的游戏玩家名字
失费50万元。**1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单元2105室的房屋(以下简称2105房屋)及903房屋。**审理后认为:“……关于**1主张分割的**2名下位于******×单元903室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对该房屋无法进行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可待办理房屋权属**后另行主张。关于**1主张分割的**2名下******×单元2105室房屋,双方对于其中的51万元房款出资问题陈述不一,**2认为实际上是其通过贷款51万元交纳的,**1则认为51万元出资中,其出资21万元,其妹**2出资30万元,并提交了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凭证表。从现有**来看,该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予处理。”**于**********作出(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2与**1离婚;**1向**2支付借款10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作出(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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