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孙某、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鲁15民辖终74号 
淘宝渠道【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某;薛某 
【当事人】孙某薛某 
【当事人-个人】孙某薛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字画装裱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关于财产分割的衍生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自认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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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关于财产分割的衍生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薛某提交的《在职证明》证实其自2019年3月起在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
西青区,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05:0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虽然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本案系因房屋分割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如果双方对房屋价格协商不成,还必须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依据经济便利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聊城市苑幢单元层室所在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其管辖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聊城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判决书中认定被上诉人的住址为聊城市苑幢单元层室,距2021年3月19日原审法院开庭时仅仅六个多月,不足一年的时间,被上诉人在庭审当庭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明确注明被上诉人的住址为聊城市苑幢单
元层室,直至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其居住在天津一年以上的任何证据,而只是口头陈述其居住在所谓天津,庭后也没有向上诉人出示任何合法合理证据并由上诉人进行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居住在东昌府区的事实既经(2020)鲁15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认定,又经被上诉人在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自认,因此,依法应认定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故意欲将本案不正当的引至天津人民法院管辖,目的是为上诉人起诉增加不合理的诉累,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况且本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需要对涉案不动产的价值进行鉴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天津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予撤销,应当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孙某、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民辖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牛仔衣搭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2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虽然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本案系因房屋分割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如果双方对房屋价格协商不成,还必须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依据经济便利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聊城市苑幢单元层室所在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其管辖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聊城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判决书中认定被上诉人的住址为聊城市苑幢单元层室,距2021年3月19日原审法院开庭时仅仅六个多月,不足一年的时间,被上诉人在庭审当庭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明确注明被上诉人的住址为聊城市苑幢单元层室,直至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其居住在天津一年以上的任何证据,而只是口头陈述其居住在所谓天津,庭后也没有向上诉人出示任何合法合理证据并由上诉人进行
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居住在东昌府区的事实既经(2020)鲁15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认定,又经被上诉人在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自认,因此,依法应认定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故意欲将本案不正当的引至天津人民法院管辖,目的是为上诉人起诉增加不合理的诉累,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况且本案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需要对涉案不动产的价值进行鉴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天津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予撤销,应当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关于财产分割的衍生诉讼,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薛某提交的《在职证明》证实其自2019年3月起在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故应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西青区,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孟凡利
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网上购物网站大全 法官助理 宋传宝
书 记 员 衣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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