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寸相片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如何下载百度视频【案件字号】(2020)新01民辖终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一飞安晶帕提古丽马合木 
【审理法官】武一飞安晶帕提古丽马合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浩;杨婷婷 
【当事人】陈浩杨婷婷 
起诉欠款人律师费用【当事人-个人】陈浩杨婷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浩 
页眉横线【被告】杨婷婷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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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某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该地属于104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无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24:48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称,本案中,我和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故根据乌鲁木齐市婚姻家庭案件集中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辖终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浩因与被上诉人杨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5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浩上诉称,本案中,我和杨婷婷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故根据乌鲁木齐市婚姻家庭案件集中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婷婷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浩及杨婷婷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该地属于104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无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帽子的英文单词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电脑屏幕抖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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