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A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A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B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B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B重庆有什么好玩的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康德第一保镖主题曲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中国四大盆地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12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六一儿童节的礼物若2003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 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 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南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城区人民 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 定,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 案件退回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三河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
4. 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
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 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
5.L省D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 地已经1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 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或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
【答案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 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 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南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D?D北京市北城区人民 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 定,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
怎么关闭空间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 案件退回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三河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4. 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 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5.L省D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 地已经1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 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或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
【参考答案】:
对于第二个问题,2001年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在L省三河市;而2003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北京市南城区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而该区法院取得管辖权。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 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2001年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在L省三河市;而2003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北京市南城区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而该区法院取得管辖权。原告于2001年提起离婚之诉 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对于第三个问题,2003年12月,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以上,因此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2003年12月,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以上,因此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D?D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对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无须被告必须下落明确,因此被告下落不明并不影响起诉和受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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