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性签名大全伤感【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辖终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丽萍易惠莲林莉
【审理法官】洪丽萍易惠莲林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某;吴某
【当事人】许某吴某
【当事人-个人】许某吴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属于单纯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规定。
生命法庭【权责关键词】撤销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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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属于单纯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许某的住所地在福建省云霄县,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适用法律有误,裁定驳回许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9:08:4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许某上诉称,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虽涉及不动产物权分割,但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应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延续,被上诉人请求分割的是房产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讼争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物权变动,其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
许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辖终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毫米和米的换算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某上诉称,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虽涉及不动产物权分割,但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应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性质,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延续,被上诉人请求分割的是房产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讼争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物权变动,其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属于单纯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许某的住所地在福建省云霄县,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适用法律有误,裁定驳回许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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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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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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