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强制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行政强制的概述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范的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原则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一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三是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四是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1.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
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
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该以书面方式作出。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
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的程序如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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