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 行政强制法
话题:行政强制法 心理问题 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释义: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
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
能及时执行。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释义: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行政强制措施
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释义: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
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
牟利原则。马克思说:“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1卷,第346—350页)可见,本条规定充分诠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释义: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释义: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
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有同志在看了这一条后常常会问:《行政强制法》到底是对政府强制还是对公民强制,我个人认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
关的行政强制权。但是,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释义: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止被滥用,特作本款规定。1/7 123456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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