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朱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被行政强制措施交通执法人员王某以涉嫌车辆改装为由拦截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暂扣朱某的车辆及其营运证,直接把车开到停车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该运输管理向朱某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1. 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如果是,违反了哪些程序?
  答:是;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并未告知朱某任何实施暂扣的理由、依据、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也未送达扣押决定书。
  2. 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暂扣证件的依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4、扣押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案例2:
王某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某县路政管理大队根据该县交通局的(2012)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路政大队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决定的执行,便委托乡政府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
1、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属于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依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3、路政大队能否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为什么?
答:可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拆除公路建筑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4、路政大队委托乡政府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
案例3: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时,执勤人员丙(身着交通执法制服)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路政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问题]本案中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张甲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只有宋丙一人,且未向司机张甲出示执法证件。
  (二)扣押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张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扣押决定。
  (三)不听取张甲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
  (四)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
  (五)扣押期限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宋丙下达的扣押期限是40天,明显是违法的。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六)扣押程序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
 
案例4:
请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
    你因涉嫌非法营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从事非法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未记载当事人王某的地址;
2、未记载扣押的期限;
3、未记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未记载扣押的车辆数量及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案例5: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宁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
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第二天,张甲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收材料,叫张过几天再来,说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张甲过了几天再去,市公安局仍不收材料,说工作人员尚未回来,叫张再等一等。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处罚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该处罚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因此该处罚是不合法。
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够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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