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手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我局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正式在编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法,长期保存音像资料: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行为有异议者进行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开展文明执法。
第十条 禁止利用公用音像记录设备参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禁止故意毀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或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记录的范围
第一节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节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依法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 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
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涉案设备或者违法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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