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
(一)
王某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A市城市政府住宅楼前建设砖木结构的30平方米的门市房。在其施工过程中,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事业单位)受A市住宅建设局的委托,于6月11日下午16时向王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第二天,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2000元;(2)限期一周内拆除。当天晚上23时许,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A市城管办和A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配合下,依据“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的规定,对王某所建房屋进行了拆除。
问题:
1.本案当中拆除王某所建房屋的行为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2.该拆除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请简述理由。
答案:
1.本案中拆除王某所建房屋的行为是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
2.是违法的,主要有两个原因:
(1)主体违法。首先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作为事业单位本身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接受A市住宅建设局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A市住宅建设局的名义进行,而拆除违建的职权属于A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而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并未接受A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所以不具有执法资格;
(2)程序违法。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也未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就进行了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
其次,《行政强制法》规定除情况紧急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本案强行拆除王某的房屋是在夜间23时,违反了该规定。
(二)
某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处的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徐某经营的摊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管理处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徐某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遂根据《谋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扣押了徐某尚未销售的商品,并处以500元的。
问题:
1.本案中涉及到几种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本案中查封的行为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答案:
1.涉及到两种行政行为: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的行为应遵守的程序有: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措施(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
某县在全县一要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的“两证一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批发销售,批发销售额达1万多元,属于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对此,县卫生局对该药店作出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封存仓库的批发药品,1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行为?分别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2.对于封存批发药品的行为应该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答案:
1.本案的行政行为有责令体制药品批发业务、、封存药品,前两者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四)
王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10万元在北京某区成立了以王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于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
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秀政策。3年免税期到期后,王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缴纳能力”为由拒不缴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税务机关几经催缴无效,于是便冻结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强行划拨2万元抵缴税款。
问题:
1.本案中涉及几个行政强制行为?分别属于哪一种?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冻结王某公司账户的行为和划拨存款的行为应该分别遵守什么程序?
3.从案情来看,某区税务局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
答案:
1.本案涉及冻结存款和划拨存款两个行政强制行为,前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后者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冻结存款的程序是: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在作出冻结决定的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划拨存款的程序是: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5)划拨的存款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3.《行政强制法》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中某区税务局冻结了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涉嫌违反该规定。
(五)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
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答案:
(1)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
(2)一是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2)一是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六)
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 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
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回答以下问题: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案: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 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 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对胡甲的违章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合法的,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 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胡甲未经批准, 擅自建房,是违法的,理应拆除违章建筑;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无权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胡甲采取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给胡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因此,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七)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 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 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20元。决定书印着 某省某市交通大队
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 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请回答: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 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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