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政处罚还是⾏政强
制?
《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政处罚还是⾏政强制?
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直充满争议,其到底属于⾏政处罚还是⾏政强制没有定论。不仅⾏政执法实践不统⼀,有的⾏政机关按照⾏政处罚的程序制作,有的地⽅按照⾏政强制措施进⾏该⾏政⾏为;⽽且司法裁判案例也不统⼀,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政处罚,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政处罚。下⾯⼩编对关于该问题的相关内容进⾏整理,与⼤家共同探讨!
⼀、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政处罚的理由
根据《⼟地管理法》第84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明确规定属于处罚决定。⽐如:“建设单位或者个⼈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规定作出的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决定属于⾏政处罚。
《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政处罚还是⾏政强制?
最⾼⼈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法⾏申3615号⾏政裁定书指出:限期拆除通知不属于⾏政强制措施,《⾏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强制措施是指在⾏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为⽽作出的临时性处置;⽽⾏政强制执⾏是在⾏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该⾏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段,⼆者具有显著区别。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政处罚,⾏政处罚之后作出的强制拆除⾏为系⾏政处罚作出后采取的⾏政强制执⾏,并⾮⾏政强制措施。因此《限期拆除决定》不是⾏政处罚,不是⾏政强制措施。实践中还有不少类似判决或裁定认定限期拆除决定是⾏政处罚。
⼆、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政处罚的理由
行政强制措施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政处罚,原因是《⾏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政处罚的类型,⽽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政处罚的类型。同时,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政处罚⾏为的请⽰》(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政处罚法》第⼆⼗三条关于“⾏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政处罚⾏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脉相承,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也不属于⾏政处罚。
《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政处罚还是⾏政强制?
⼩编在办理案件中既遇到过法院认定为⾏政处罚的情况也遇到过法院认为属于⾏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到底是⾏政处罚还是⾏政强制措施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但是⽆论是哪种都应当遵照严格的程序作出。
当事⼈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要从事实认定、作出主体、程序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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