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第二章  合法性标准
行政强制措施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评查记录
主体合法
101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
 
(1)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102
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03
当事人认定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认定清楚、定性准确。
 
104
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105
证据真实、收集合法且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适用法律正确
106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7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准确、具体、有效。
 
108
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4)先行登记保存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5)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6)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7)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执法决定。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三)行政许可
 
(11)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不得准予许可。
 
(12)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应当准予许可。
 
(13)发放的证照有效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行政许可证件附加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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