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有哪些【⾏政强制】⾏政机关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
(⼀)⼀般规定
1、实施前须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
3、出⽰执法⾝份证件;
4、通知当事⼈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政强制措施后⽴即通知当事⼈家属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政机关后,⽴即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执法⼈员应当在⼆⼗四⼩时内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政机关负责⼈认为不应当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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