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模板大全来了!(2019年版)
最新公安⾏政法律⽂书模板⼤全来了!(2019年版)公安⾏政法律⽂书模板
(2019版)
⽬录
(加*号的为⾏政刑事通⽤法律⽂书)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
2.受案回执*
3.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
5.传唤证(2019修改)
6.询问/讯问笔录 *
7.检查证
8.笔录
9.调取证据通知书(2019修改)
10.调取证据清单
11.鉴定聘请书
1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019修改)
13.⾏政处罚告知笔录
14.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5.举⾏听证通知书
16.听证笔录
17.听证报告书
18.治安调解协议书
19.当场处罚决定书
20.不予⾏政处罚决定书
21.⾏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法财物清单
2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3.责令通知书
24.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行政强制措施27.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2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0.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31.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32.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3.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4.遣送出境决定书
35.驱逐出境决定书
36.催告书
37.⾏政强制执⾏决定书(2019修改)
38.代履⾏决定书
39.强制执⾏申请书
40.暂缓执⾏⾏政拘留决定书
41.收取保证⾦通知书、收取保证⾦回执
42.担保⼈保证书
43.退还保证⾦通知书
44.没收保证⾦决定书
45.执⾏回执
46.终⽌案件调查决定书
47.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新增)
48.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2019新增)
49.查询财产通知书(2019新增)
49.查询财产通知书(2019新增)
29.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式样⼀),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所使⽤的⽂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受案登记表的附件,⽤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提交的证据。
“案件来源”栏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
“报案⼈”栏填写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的姓名、性别、出⽣⽇期、⾝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作单位、联系⽅式和现住址。报案⼈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式。
“移送单位”栏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问答⽅式记录,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犯罪嫌疑⼈的姓名、性别、出⽣⽇期、现住址和⼯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被侵害⼈)的,应当写明⼈⾝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举报⼈、控告⼈、投案⼈、扭送⼈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受案意见”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内打勾选定。选择“其他”情形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
“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
注明⽇期。30.受案回执(式样⼆),是公安机关受案后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回执。属于其他单位移送案件的,受案单位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书或者有关送达回执上签收,不必制作受案回执。
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式,包括电话、⽹址等。“联系⼈、联系⽅式”后的横线处填写受案民警或者办案民警的姓名、电话或者其他联系⽅式。
3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式样三),是公安机关告知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时使⽤的⽂书。抬头横线处填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姓名。“向报称的”的横线处填写受案单位名称。
32.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四),是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单位处理时使⽤的⽂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
33.传唤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时使⽤的⽂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的姓名,以下相应填写传唤理由、指定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由办案民警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附卷的传唤证应当由被传唤⼈分别签名确认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34.询问/讯问笔录(式样六),
1、询问/讯问笔录,是办案民警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被害⼈(被侵害⼈)及证⼈,记载询问/讯问经过时所使⽤的⽂书。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有共同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以及各⾃在案件中所起的作⽤。
2、“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3、询问/讯问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讯问⼈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笔录中记录被询问/讯问⼈回答的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由被询问/讯问⼈在改动处捺指印确认。
4、询问/讯问时,⼈民警察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式或者直接在询问/讯问笔录中以问答⽅式予以体现。
5、⾸次询问违法嫌疑⼈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的姓名、出⽣⽇期、⾝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否为各级⼈民代表⼤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作单位、⽂化程度、民族、⾝体状况等情况。违法嫌疑⼈为外国⼈的,⾸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境时间、⼊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等情况。
6、询问笔录中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五条第⼀款第五项: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式通知;⾝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式或者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七条第⼀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批准,使⽤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民警察经出⽰⼈民,可以⼝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七⼗条第⼀款:对于投案⾃⾸或者众扭送的违法嫌疑⼈,公安机关应当⽴即进⾏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本规定第六⼗九条第⼀款的规定;
第七⼗⼀条第⼆款: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五条:询问未成年⼈时,应当通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到场,其⽗母或者其他监护⼈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六条:询问聋哑⼈,应当有通晓⼿语的⼈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员的姓名、住址、⼯作单位和联系⽅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的语⾔⽂字的被询问⼈,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员的姓名、住址、⼯作单位和联系⽅式;
第七⼗七条第⼀款和第⼆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核对,对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确认笔录⽆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等规定注明告知家属等情况。
35.检查证(式样七),是公安机关对与违法⾏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检查时使⽤的凭证。检查证应当与⼈民警察⼯作证件同时使⽤。
36.笔录(式样⼋),适⽤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
该⽂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
该⽂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只适⽤于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制作检查笔录时,填写被检查⼈的姓名、性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制作辨认笔录时,填写被辨认⼈的姓名、性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当事⼈/辨认⼈基本情况”只适⽤于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见证⼈基本情况”只适⽤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或者当事⼈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或者当事⼈在场的,不需要见证⼈,“见证⼈基本情况”后⾯的横线处填写“⽆”,并由被检查⼈或者当事⼈、办案民警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或者当事⼈不在场的,应当在“见证⼈基本情况”后⾯的横线处填写见证⼈的姓名、性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并由见证⼈、办案民警在笔录末尾签名。
“事由和⽬的”后⾯的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勘验笔录中可填写“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检查笔录中可填写“查作案⼯具”,辨认笔录中可填写“辨认违法嫌疑⼈”,现场笔录中可填写“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过程和结果”对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都适⽤。制作勘验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对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体积、标识等。制作检查笔录时,写明是否当场检查,记录检查的过程以及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制作辨认笔录时,写明辨认的组织实施过程以及辨认的结果。制作现场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民警在现场开展⼯作的情况、现场⼈员情况;实施⾏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还应当记录民警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37.调取证据通知书(式样九),是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使⽤的⽂书。
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证据持有⼈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下列证据:”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证据的名称。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
〕39号)修改38.调取证据清单(式样⼗),是公安机关使⽤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到证据后,给证据持有⼈开具的清单。
39.鉴定聘请书(式样⼗⼀),是公安机关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时使⽤的⽂书。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被聘请⼈的单位名称。“接收⼈”后由接收聘请书的⼈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40.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式样⼗⼆),适⽤于抽样取证、先⾏登记保存、登记、查封、扣押、延长查封、延长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者应配套使⽤。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时,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和⽅式由办案民警在相应
的“□”和“○”中打勾选定。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41.⾏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三),是公安机关适⽤⼀般程序作出⾏政处罚决定前履⾏告知义务时使⽤的⽂书。该⽂书分为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部分。拟作出的⾏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不填写听证告知部分。
“被告知⼈”后⾯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后⾯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单位的法定代表⼈姓名。
适⽤听证告知的,“拟对你(单位)作出的⾏政处罚”的横线处填写属于听证范围的⾏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如“责令停产停业”、“⼀万元”等。“向提出”的横线处填写受理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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