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适⽤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规模纳税⼈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规模纳税⼈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在连续不超过12个⽉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那如果是纳税⼈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呢?
假设某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有以下⼏种情形: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
纳税标准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
二、定性标准,纳税⼈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模纳税⼈标准的其他个⼈(⾃然⼈)按⼩规模纳税⼈纳税;⾮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应税⾏为的企业可⾃⾏选择是否按⼩规模纳税⼈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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