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4-21 编辑:秋霞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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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 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应税行为
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发生的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如何理解境内应税行为,详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政策解读。
(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不征税。
这里所说的“自我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纳税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
(五)例外情形。
前面我们介绍的四个条件是判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缴纳增值税的基本标准,目前还有两类例外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是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
1.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⑵存款利息;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六)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 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 号印发,以下称《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
主要考虑是,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新增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4个
行业,征税范围由部分应税服务扩大到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一词已不能涵盖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为“应税行为”一词,用以涵盖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将“提供”改为“销售”。
主要考虑:
一是新纳入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提供”一词无法涵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是将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仿照增值税征税范围做了趋同性处理。营业税条例中的应税行为包含了三个动作:提供、转让、销售。而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在征税范围的表述上一般都较为简单,通常以货物和劳务的“供给”一词囊括所有的应税行为,这种表述既符合立法要求语言“简洁化”,也避免以多词描述应税行为而产生歧义。
因此,本条将营业税条例中“提供、转让、销售”三个词统一规范为“销售”,既简化、统一了表述,又与增值税条例中应税行为的“销售”表述趋同。
【相关知识】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十四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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